找回密碼
 註冊
123
返回列表 發新文章

被開1項第16條02款繳完罰款後還收到驗車單??

小弟在6月初被開排氣管出口未水平
(出口有向下  但不到水平程度,最近已去燒成水平)
罰單上是開1項第16條02款
(有寫責令驗車字樣)
小弟罰單也繳了900
但是三個禮拜後卻收到由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寄來的驗車單
(總共3頁)
要我在7月底前去驗車
否則又需要罰緩
內容大概是這樣
依據道路交通臉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期限參加
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將處新台幣900-1800元以下罰緩

只有寫汽車
那機車是可以驗或可以不用驗嗎?
p.s.小弟以前也收過兩次1項第16條02款的罰單
     都是繳完罰款就ok了
     為何這次會收到驗車單..不解


如條文內所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則必需驗車
若為應責令改正,則可視情況而決定,是否需驗車
這也是樓主為何會有相同情況,卻有不同經驗的主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
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
  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有關汽車的規範(除另有以機車論之)
也適用於機車(機車不以慢車論之),建議樓主請勿忽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
  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
  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
  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
臨時檢驗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
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2-7-4 13:57 被開1項第16條02款繳完罰款後還收到驗車單??3256
如條文內所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則必需驗車。若為應責令改正,則可視情況而決定,是否需驗車。這也是 ...

第   18- 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無別條條例規定需要參加臨時檢驗.怎麼查都只有這一條
硬要機車參加臨時檢驗.已經違反人權了
本文章最後由 zero00306 於 2012-7-4 15:26 編輯

小弟剛有打去監理所問
有跟她說當初是被開排氣管沒有水平
如果之後出口有燒向下
她是說就可以直接檢驗  不用換回原廠
but真怕電話上是這樣說  可是實際驗車卻有說另一套被開1項第16條02款繳完罰款後還收到驗車單??460(
p.s.監理所說在台北市開的單都會要求驗車..新北市不用=   ="

給個讚

所以一國兩制,各地又不一樣 監理站說的算,完全不用照法規走,不知有無違法行政原則  發表於 2012-7-4 15:58
本文章最後由 gn00606795 於 2012-7-4 23:23 編輯
aaa111995 發表於 2012-7-4 14:14 被開1項第16條02款繳完罰款後還收到驗車單??3960
第   18- 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汽 ...

其實我覺得應該是用道安規則45條去弄的~~
處罰條例大多只是寫價錢而已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45條
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
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
三、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機器腳踏車出廠六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器腳踏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
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十年以上或行駛有安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時檢驗。
~~~~~~~~~~~~~~而且就如同我上面說的~~
假如他也剛好是被路人檢舉~~
就會被招回臨時檢驗~
這就沒什麼問題了~~




gn00606795 發表於 2012-7-4 23:19 被開1項第16條02款繳完罰款後還收到驗車單??9326
其實我覺得應該是用道安規則45條去弄的~~
處罰條例大多只是寫價錢而已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45條

被檢舉就要去驗車已經違反人權了
萬一一星期要你去驗一次車怎半
何謂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這就市監理所濫用法條欺負我們的地方
機車只有出廠超過5年要過戶.或更換牌照.變更顏色才需驗車
去基隆驗吧!
一開始我覺得強化車台支架沒拆掉會被刁到爆 .
最後我跟我朋友都傻眼
監理站的人 : (左看看右看看)開電門 按煞車 開大燈 ~ 好可以了
我&我朋友  : 蛤?這樣就可以了?.還有方向燈欸
監理站的人 : 好了啦 這樣就可以了~ ok了
囧..害我驗車前緊張了很久
前前後後總共花了30秒左右吧 !
71mm 900條雷戰系統
MSP MD-F2前叉
MSP DDS後避震
Brembo基本款對四+狂熱者碟盤
強化車台支架
前後NCY仿鍛框
請問一下我的GTR有一顆大燈燈座熔掉
所以只有一顆會亮
這樣驗車會過嗎被開1項第16條02款繳完罰款後還收到驗車單??4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