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6月初被開排氣管出口未水平
(出口有向下 但不到水平程度,最近已去燒成水平)
罰單上是開1項第16條02款
(有寫責令驗車字樣)
小弟罰單也繳了900
但是三個禮拜後卻收到由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寄來的驗車單
(總共3頁)
要我在7月底前去驗車
否則又需要罰緩
內容大概是這樣
依據道路交通臉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期限參加
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將處新台幣900-1800元以下罰緩
只有寫汽車
那機車是可以驗或可以不用驗嗎?
p.s.小弟以前也收過兩次1項第16條02款的罰單
都是繳完罰款就ok了
為何這次會收到驗車單..不解
如條文內所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則必需驗車。若為應責令改正,則可視情況而決定,是否需驗車。 這也是樓主為何會有相同情況,卻有不同經驗的主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 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有關汽車的規範(除另有以機車論之), 也適用於機車(機車不以慢車論之),建議樓主請勿忽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 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 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 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 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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