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車先過路口中心處,明明被撞,為什麼要賠償對方?
http://www.dot.taipei.gov.tw/ct.asp?xItem=18633501&ctNode=12308&mp=117001
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鑑定報告也出來了
你是肇事主因,還讓被害人受傷
不和解搞不好還會吃上過失傷害
對方則是吃一張無照駕駛的紅單就沒事了
(無法證實他超速,除非你有行車紀錄器拍到或是旁邊有測速照相)
所以還是乖乖的準備錢跟人家談和解吧093.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