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分數: 經驗值 +1 點 操作理由: 痾..沒人說你偏袒阿.
原文章由 小杜300 於 2011-6-10 20:57 發表 講的好像你們對車子的了解 別人好像也應該要了解一樣 看起來一堆人都是護航者... 反正版主的女朋友就先贏了一半了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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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我只有六百 於 2011-6-11 08:37 發表 今天只是想說活動規劃的確有一點點不完整
原文章由 我只有六百 於 2011-6-11 11:16 發表 也是順便提出來怕別人跟花花一樣誤會
原文章由 小杜300 於 2011-6-11 13:06 發表 看起來好像多數人的正義就是正義
哈哈有問題不能問啦! 活動是完美的 有問題都是個人問題~ 有錯也是提問題的人的錯 因為只要不要提~就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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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 陳述事實-無罪!! 加油添醋,無中生有就叫毀謗-有罪!!!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 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如那男生跑去當牛郎~真是小白臉 (或那女生做了什麼事~實在有夠笨!此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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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小杜300 於 2011-6-11 16:06 發表 本人在 2011-6-10 20:57 於http://forum.jorsindo.com/viewthread.php?tid=2288931&extra=&page=1 30# 所發表的 講的好像你們對車子的了解 別人好像也應該要了解一樣 看起來一堆人都是護航者... 反正版主的女朋友就先贏了一半了拉~ 讓藍藍仔感覺到影射到藍藍仔 本人在此鄭重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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