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
原文章由 steven61 於 2011-6-5 13:31 發表 第16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本來還在想,警察憑什麼叫你拆,原來可以當場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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