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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

本文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7-2-17 17:37 編輯

首先!! 非常感謝狗爸的答覆。
但是以下引述
↓↓↓↓↓↓↓↓↓↓↓↓↓↓↓↓↓↓↓↓↓
957705
↑↑↑↑↑↑↑↑↑↑↑↑↑↑↑↑↑↑↑↑↑
並不是我本人所發言過的。
若以台瑞名義留虛偽內容,可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狗爸,您身為站務,卻用版友身分留下虛偽內容。
請問,您要怎麼跟我解釋?
為何我的名義非得遭站務留下虛偽內容? [/quote]
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7008
斷章取義
模糊焦點
重點在紅框處


red[/hr]

所謂刑法第210條
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
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你要不要再去讀一下偽造文書罪的構成三要件?
還是說你又要轉移話題來挑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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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771407 + 5 它只是出一張嘴...
Palion + 5 有吵有糖吃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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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19701024 於 2011-4-23 01:08 發表 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288
如果你不敢.那就表示你也知道這樣的字眼是有問題的


迴避我這個問題.是表示你認同嗎?
首先,您要我回答狗爸的問題,OK!

假設!!
我今天違規被抓屬實,那毫無立場述說。

如果!!
我今天沒有違規!!,這些話!!我絕對敢講。

另外,請你看一下噢

第 220 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第 220 條 立法理由
二  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漸用以取代文書之製作,
    如有偽造、變造行為,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特增列第二項,將「錄音」、「錄影
    」、「電磁紀錄」亦視為文書之規定,已應實際需要,另參酌日本刑法第七條之
    二之立法例,增列第三項有關「電磁紀錄」之界定。


你要不要去讀一下?


這是原文。
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912

這是經狗爸偽造、變造後的。
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7211

[ 本文章最後由 幻炎赤刃 於 2011-4-23 01:39 編輯 ]
車種與油錢的思謎:
騎速克達是銅板在走路。
騎重車是國父在走路。
公升以上是國父在跑步。
四輪是小朋友在走路。
超跑是小朋友在跑步。
回覆 13# 幻炎赤刃 的文章
所以你在校長室發這篇的用意是
轉移話題挑毛病?

還是要據以力爭你所講的

red[/hr]
損人半吊子二愣子並無不妥
小朋友?試問你幾多歲?事業做多大?
不爽?歡迎來基隆版找我,在下隨時等候zzzz.


red[/hr]
講這句時不是挑釁的話語?
你要不要對著你的同事或同學講講這些話
問問他們聽起來的感受?
原文章由 幻炎赤刃 於 2011-4-23 01:30 發表 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7738
假設!!
我今天違規被抓屬實,那毫無立場述說。


1.你確實是違反版規.為何還有立場來校長室述說?

原文章由 幻炎赤刃 於 2011-4-23 01:30 發表 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9642
第 220 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第 220 條 立法理由
二  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漸用以取代文書之製作,
    如有偽造、變造行為,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特增列第二項,將「錄音」、「錄影
    」、「電磁紀錄」亦視為文書之規定,已應實際需要,另參酌日本刑法第七條之
    二之立法例,增列第三項有關「電磁紀錄」之界定。

這是原文。


這是經狗爸偽造、變造後的。


#10 已經說明過了.不再重複
回覆 13# 幻炎赤刃 的文章

另外順便回你

第 220 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
,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所謂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表上述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在一定要件之下得「以文書論
至於何謂文書已經解釋過了
請回頭去看
原文章由 19701024 於 2011-4-23 01:44 發表 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9491

1.你確實是違反版規.為何還有立場來校長室述說?


詢問處分與站務個人判定之準則。
我有要求撤銷處分?
每個站務的處理方式都不一樣。
以往我若發的文有違規之處,
阿冰、胖熊,還有其他一兩位我忘了。
他們的處理方式是先以PM通知我哪邊有違版規要求我改善,若不改善才進行處分。

你是直接封鎖再說。當然!!我也講了,每個站務處理的態度不一樣,
對此我也沒甚麼好說的。

但是。
我只是詢問你判定違規的準則點在哪,

當你封鎖我文章時,在我得知後的第一時間就詢問過了。
我當初的標題是呼應後文。
你也回答,有相關就不行。
這樣我是不是就知道,你對此處分的基準在哪了。
對此我有額外多說甚麼?是不是馬上改了??


那照你現在所說,
原來被處分,連詢問處理的站務,判定違規的基準都不能囉?



原文章由 19701024 於 2011-4-23 01:44 發表 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446
#10 已經說明過了.不再重複


我也講了,假設並不是變造他人文字


------------------------------------------------------

引用功能,引用按鈕執行後,系統就是直接依照該內文全文複製,並加上原PO發表相關明細。
而我也講了,我並沒有在該時間點發表過此言論。
換而話之,狗爸就是串改我的言論並留下虛偽內容。


而我也向刑事局詢問,
在網路上,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串改並發布不實言論,且為屬實可提出證明,是否觸犯法律。
而刑事局給我的答覆是,可構成偽造文書罪。

bioforgeka 大!!
你若覺得刑事局的回答是錯誤的,您大可不必跟我爭論。
請你去跟刑事局溝通,不必在這跟我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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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最後由 幻炎赤刃 於 2011-4-23 04:42 編輯 ]
車種與油錢的思謎:
騎速克達是銅板在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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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升以上是國父在跑步。
四輪是小朋友在走路。
超跑是小朋友在跑步。
回覆 17# 幻炎赤刃 的文章

原來刑事局會在禮拜六的凌晨回答你的問題
這邊先要跟刑事局的公務員們拍拍手
難得見到公務員會在假日的凌晨加班回答問題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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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停的不停的說「你沒有要求撤銷處分
還說每個站務處理的態度不一樣,對此你也沒甚麼好說的。


既然沒有什麼好說的
卻又不停的詢問「判定違規的準則點在哪


red[/hr]
損人半吊子、二愣子並無不妥
小朋友?試問你幾多歲?事業做多大?
不爽?歡迎來基隆版找我,在下隨時等候zzzz.

red[/hr]

你對於狗爸依你所寫的判定為違規
狗爸亦已解釋了很多次
你卻提出了一堆來全盤否認並轉移話題
你到底要爭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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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disme + 5 辛苦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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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炎赤刃先生大鑒:
本人於2011-4-21在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回覆台端的文章,
出發點是給台端不同的建議,
渠料台端竟以半吊子、二愣子、過街老鼠般、可悲等詞辱罵本人,
台端行為已嚴重妨礙本人名譽,
限函到三日內於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發文或登報道歉,
否則本人將依刑法第309條、310條對台端提起告訴,懇請台端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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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車之竿 + 5 公然侮辱送他拉
19701024 + 5 依法有據.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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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幻炎赤刃 於 2011-4-23 02:00 發表 請教各版務!關於些內容不知是否與教育部有差異.還是誤會?6476
阿冰、胖熊,還有其他一兩位我忘了。
他們的處理方式是先以PM通知我哪邊有違版規要求我改善,若不改善才進行處分。
你是直接封鎖再說。當然!!我也講了,每個站務處理的態度不一樣,
對此我也沒甚麼好說的。


一開始你的標題違反版規
8.疑似18禁的文章或標題.將限制發文時間.以方便管理及設權限
   (文章或是標題統一由版主認定是否為18禁.並且會特別註明)
   (發文前請先PM通知.並等待我回信告知PO文時間始能發文)
   (未接獲通知卻擅自發文者.記警告後撤銷所有評分並移除整篇討論串)
   (權限設定後.首頁禁止重新編輯.有需要請PM版主.等候通知)
   (18禁文章視為單純分享文.不准加分或撤除作者所有被加分數(含回文)

只要疑似.或是雙關語都不行
所以我關閉你的文章
並希望你更改標題

但是。
我只是詢問你判定違規的準則點在哪,
當你封鎖我文章時,在我得知後的第一時間就詢問過了。
我當初的標題是呼應後文。
你也回答,有相關就不行。
這樣我是不是就知道,你對此處分的基準在哪了。
對此我有額外多說甚麼?是不是馬上改了??


基準點在不要違反站版規

你修改標題的PM我有收到.
文章也在我看到PM後打開

那照你現在所說,
原來被處分,連詢問處理的站務,判定違規的基準都不能囉?

當然可以!
所以我#4已經回答你了

1.你標題違反版規/關閉文章.待更改標題後再打開
2.你部分回文跟評語違反站規第6條/記警告一支
3.你跟047771407版友都刻意公佈對方基本資料/各記警告一支

哪裡不公平?

我也講了,假設並不是變造他人文字

就是假的.才叫假設
難道我說"假設金城武是女的"
我就是變造他的性別?

引用功能,引用按鈕執行後,系統就是直接依照該內文全文複製,並加上原PO發表相關明細。
而我也講了,我並沒有在該時間點發表過此言論。
換而話之,狗爸就是串改我的言論並留下虛偽內容。
而我也向刑事局詢問,
在網路上,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串改並發布不實言論,且為屬實可提出證明,是否觸犯法律。
而刑事局給我的答覆是,可構成偽造文書罪。


#10 已經說明過了.不再重複

[ 本文章最後由 19701024 於 2011-4-23 11: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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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榮哥 + 5 真辛苦
mydark + 5 有勞了
wildisme + 5 辛苦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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