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
電動機器腳踏車:俗稱電動機車。
是指馬達功率在5~1.34 HP 或馬達功率<1.34 HP但最高速可超過45 km/h者。歸類在「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跟50 cc以下機車歸在一類;車要領牌、駕駛要駕照。
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俗稱電動腳踏車。
是指馬達功率<1.34 HP且最高速<45 km/h者。不用領牌、不用駕照(但未來可能會修法)。
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高速<25 km/h,且車重<40 kg之二輪車輛。
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高速<25 km/h,且車重,且車重(不含電池)<40 kg之二輪車輛。
上述「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皆與「腳踏自行車」一樣,歸類在『自行車』;種類同屬『慢車』,不用領牌、不用駕照。
舉中華emoving為例,那一顆電池要價1.5萬!
且各家的電池幾乎都設計成「專用」的,這都是電動機車無法普及的原因。
補助…我就不了囉!
基本上無法推廣、無法普及的東西個人是不碰的,講難聽點不過是政府設下的實驗陷阱罷了!
國家政策、方向不定,週邊環境就不可能健全發展…
換個部長可能政策就大逆轉,多少人敢當政府施政的『樣本數』?
[ 本文章最後由 yi2793 於 2011-2-22 19:16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