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茲依照台灣商品檢驗法規定安全帽鏡片(護目鏡)透光率需達 50% 以上,
合乎標準之安全帽鏡片(護目鏡)產品顏色分為二款,淺墨片及透明片。
透光率未達 50% 以上的安全帽鏡片(護目鏡),即認定為不符法規之商品,深墨片或電鍍片均不符規法規規定商品。
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
1.第6條 第4項:「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2.第60條之2:「銷售者違反第6條 第4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鏡片大部份是使用墨片去電鍍的,一般分為淺墨和深墨二種.
以淺墨電鍍的透光率較高,但是無法像深墨一般,外面看不到鏡片內的自己.
鏡片都需要以光學角度去設計,愈符合光學角度的鏡片比較不會有區光產生
造成暈眩,近幾個月商檢局強制執行不得使用深墨片或電鍍片,一般廠商和門市都會覺得困擾,我們已幾個月沒有銷售深墨片和電鍍片,只因我們不想惹麻煩,
如果心臟大顆一點的或膽子大一點的人也許還在賣.
我們將視各個廠商的動作,再做最後決定.
目前國家規定禁止,這個遊戲規則就得遵守,
我們近期內都不會推出深墨和電鍍片,
合乎規定的淺墨片則會持續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