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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小老婆的管理方法?

11#
singer 2010-11-2 09:35 只看這個作者
好了
我已經把文章移動回去了

大家就不要再吵下去囉
這件事就到此為止吧
小老婆大魔王singer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jorsindo.singer
另外針對站上說的請愛用上傳功能。
未經過他人同意,將他人文章和他人的圖片轉到自己說話的內容就算違法。

就算你打上借用個圖片,也是違法,文章或圖片版權人可以提告,就算你多打個附註文章圖片來源也是沒用,就是要經過他人同意。不然就是轉貼網址給別人看。

你又知道我有生氣了嗎?我從頭到尾好聲的說出我的疑問,請求於校長室,依照正常程序在走。

還是你可以看到我的表情和我的聲音很生氣,假如就看到幾個字覺得我生氣,那你太厲害了,我像你敬上90度鞠躬。

最後我找了singer的一位朋友,後來我直接跟他請教問題在哪,因為他是PRO級的所以問題也解決了。

[ 本文章最後由 hollowaysxp 於 2010-11-2 09:46 編輯 ]
原文章由 hollowaysxp 於 2010-11-2 09:44 發表 這就是小老婆的管理方法?3905
另外針對站上說的請愛用上傳功能。
未經過他人同意,將他人文章和他人的圖片轉到自己說話的內容就算違法。

就算你打上借用個圖片,也是違法,文章或圖片版權人可以提告,就算你多打個附註文章圖片來源也是沒用,就是要經過他人同意。不然就是轉貼網址給別人看。

關於上述說法,小弟想請問您,您的頭像人物是自己畫的嗎?若不是,您有告知作者,您要引用嗎?
版上一堆頭像使用他人的照片,有告知對方,取得對方的同意嗎?
若按照您的說法,照片所有人可以提告,那請您從此樓往上拉,看有多少人的頭像是合法取得的?
所以沒有您想像的那麼嚴重!

另外,一般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找到的文章、圖片,您都可以『引用』但不能佔為己用(說這是自己的當然違法)。
只要不是需要註冊或密碼,可以公開取得的(除非有特別註明外!)都可以『轉貼』。
但版上禁止外連(張貼)部落格,我個人也很討厭文章內有外連部落格,不管是不是自己的。
因您的狀況需要外連部落格(擔心違法問題)才能展現整篇文章用意之時,
小弟的做法是將該部落格文章整篇或部分存成『圖片』,
在『圖片』上加註:『來源:http://xxxxx.xxxx.xxx.xx』,在用站內上傳功能將照片貼上。
這樣可避免外連部落格違反版規,也能充分展現您文章需要釐清的主題。
這點提供給您參考!

[ 本文章最後由 w0000000 於 2010-11-2 10:57 編輯 ]
參與人數 2經驗值 +10 收起 理由
linsanget + 5 字字珠璣
alex76516 + 5 字字珠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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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撇開版權問題,各位有想過為什麼要建議使用站內上傳嗎?
外連圖片很快啊,連結過去就好了,又不用花時間等上傳,超方便。

但是,圖片終究不在站上,圖片所有人可以隨時把圖片刪除。
這樣...這篇文章是要怎麼處理?以後的人爬文爬到一堆叉燒包吃到飽?
請考慮一下後來的版友。

非商業行為,網路上轉載註明來源是基本的禮貌,要週到一點就是直接跟原作者聯繫取得使用授權。(除非原作者就已經寫明禁止轉載或節錄)
PM的請輕聲細語...有話慢慢講...感謝您的合作...

要找站規?請點這裡。 搜尋功能?請點這裡
原文章由 zankuro 於 2010-11-2 11:15 發表 這就是小老婆的管理方法?248
先撇開版權問題,各位有想過為什麼要建議使用站內上傳嗎?
外連圖片很快啊,連結過去就好了,又不用花時間等上傳,超方便。

但是,圖片終究不在站上,圖片所有人可以隨時把圖片刪除。
這樣...這篇文章是要怎麼處理?以後的人爬文爬到一堆叉燒包吃到飽?
請考慮一下後來的版友。

非商業行為,網路上轉載註明來源是基本的禮貌,要週到一點就是直接跟原作者聯繫取得使用授權。(除非原作者就已經寫明禁止轉載或節錄)


非商業行為先跟部落格主打招呼是一件禮貌沒錯。
但是.....非商業行為不能當作一種理由
請看這
原文章由 hollowaysxp 於 2010-11-2 09:44 發表 這就是小老婆的管理方法?7503

你又知道我有生氣了嗎?我從頭到尾好聲的說出我的疑問,請求於校長室,依照正常程序在走。

還是你可以看到我的表情和我的聲音很生氣,假如就看到幾個字覺得我生氣,那你太厲害了,我像你敬上90度鞠躬。

最後我找了singer的一位朋友,後來我直接跟他請教問題在哪,因為他是PRO級的所以問題也解決了。


嗯,了解這就是小老婆的管理方法?7291
我是小彰~
感謝所有教導過我的人!
原文章由 hollowaysxp 於 2010-11-2 12:07 發表 這就是小老婆的管理方法?3917
非商業行為先跟部落格主打招呼是一件禮貌沒錯。
但是.....非商業行為不能當作一種理由
請看這

著作權法(僅擷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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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如同13樓所述及第52條規定,在討論區裡討論、教學或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者,應能符合著作權而合法使用。
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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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76516 + 5 字字珠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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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4# zankuro 的文章

有時晃去舊站看文章

圖片全部都葛屁
文章雖有著重點  但是有圖總是方便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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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sanget + 5 字字珠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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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怕看到很噁心的YT置入文章
沒人訂閱沒人看就下去 別來噁心人
有圖 可以加快其他人對問題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