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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

告知女友的父母,讓他們有點心理準備。
格式化之後,檔案一樣可以救回來,請確認是否真的是完全格式化。
人海戰術...一群人說自己是對的時候,即使天大的錯誤也會變成對的。
有恐嚇威脅的意味,看是要檯面上還是檯面下;女性是這樣子擺濫的時候是比較難以解決。
樓主....

小弟接觸過幾年法律,在這邊做個簡單的分析給您:

以下是否提起訴訟還請與當事人與其父母商量,
在進行提告程序會較為妥當!!!
先奉勸樓主與您的女友,遠離這些人,越遠越好~~~
女生遇到這種事情會很難過~多陪陪她吧!!
如果要息事寧人,但是對方一值糾纏,法條拿出來警告他們....
最後跟他們說,如果要把事情鬧大...那就不要後悔!!!
那些人腦袋真的是有洞= =....剛剛出去騎車回來就在查法條XD

剛剛忘記說,樓主msn罵他,就算成罪也罰不重啦ˇˇ..
他們應該會說是公然侮辱,我可以先跟你說,msn為讓特定對象得知訊息,
並非屬公開言論與公開場合,法條不適用XD...

強迫脫衣→
依據刑法§304第一項中【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案例中四位朋友雖推拖認為被害人之抗拒與叫喊為【好玩】,
然仍係屬四人共同為以【強暴】之手段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
且四人主觀上皆有除去被害同學衣物之意識,並非陷於非自願之情狀,
故以滿足主客觀之構成要件該當!!!
且以案例觀之亦無任何阻卻違法之事由,故成罪機率相當高。
根據上述法條第二項,未遂犯仍罰之。
就算成罪後念為年少無知所為之舉動,當庭訓斥後駁回,仍有起訴記錄..
或是判個1年緩刑2年,也會有案底..以上

至於是否能依據刑法§224條所規範之【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人對於脫衣這點通常會直覺想到【猥褻罪】,
在這邊向您說明,猥褻並未有明確之定義,
普遍的認定方向在於【是否主觀上得以滿足性慾謂之】,
四位女性強制除去被害女性之衣物,這點是否能認定為上述之方向,
此部分為法官就案例事實做權衡之處,
故在下並無法告知您若提告是否會受理。
故是否可競合(強制猥褻)係屬法院判決之裁量。

就以上觀之,光是【強制罪】就已經可以告倒他們= =..
更遑論是要牽扯到憲法所賦予中華民國人民之身體權相關之下轄法規。

至於您是否涉及教唆您的朋友對那四位女生的電腦與相機資料進行刪除,是否亦違反強制罪,我只能跟您說,這部分須探討是否針對他人之身體、自由等相關法規範下之權利致生損害時之必要行為、並且探討該些不雅照片是否可能對於您女朋友的權利致生持續性的損害。
就主客觀構成要件上您與您的朋友的確有符合的條件,
然也因上述之情況可能得為阻卻違法之事由,故在下認為毋需多做探討,畢竟即使違法,我相信您還是會這麼做;即使上了法院,在下也不認為法官會對此做出罰之判決。

至於您是否抽菸、翹課等,
抽菸依照校規、菸害防制法等的確您不能抽,
但是沒被抓到,怎麼罰= =??
翹課???依據校規處分了不起小過一支,沒抓到也是不罰= =a
打網咖@@??法律只有規定夜間時段未滿18歲不得進出網咖等處所,
並無規範白天不能去玩阿@@..不然一堆小鬼頭早就被抓到歪掉了!!!

至於友人E所說『我手上還有你的把柄,你不要逼我去跟你媽告狀,一定要把事情鬧這麼難看就是了』
我只能說,要就玩大一點~跟媽媽告狀..幾歲阿= =
想大概是被脫衣服這件事情吧= =a
這要是被家長知道,這是誰的把柄阿= =????
先告翻那四個同學,在連這個E一起告進去= =a..
(乾~又不是包龍星= =凸)
既然是指脫衣服這件事情,那就是名譽相關囉...很好!!

根據刑法§30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他說這句話是否已構成刑法中所謂恐嚇或是恫嚇之構成要件,
我就懶得在論述了= =a...打這麼多你眼睛也看到花了~"~..
然對於告訴媽媽,女兒被強迫脫衣的事情,是否構成女兒心裡的恐懼,
這點就會很有爭議,您女友已是刑法中法定成年人.故告訴母親並非是告知【監護人】這麼簡單..
以【女兒不願意事情曝光遭受責怪】的角度來說,或是
以【E只是告訴其親人該事實】兩造說法進行拉鋸,
簡單說,我是認為就E所說的那句話來說,很難構成後者的假設,
但造成被害人心中恐懼卻係屬可能。

最後,給樓主兩個想法:
其一:
奉勸樓主將您所有與這帳號有關的其他帳號內,
可以探知您是哪裡人、各BLOG連結、相片等先行刪除,
以避免網路上有心人士人肉搜索到您的女友是誰!!!

其二:
依據電腦記錄寫入磁軌的規則,
檔案的刪除只有刪除【檔頭】,讓系統判定該磁區為空位,
往後寫入資料時才會覆蓋過去,
也就是說,如果對方使用某些軟體進行硬碟的掃描與檔案的抽取,
仍然有機會再次取得您女朋友的照片!!!
除非當時是使用破壞性格式化,
如硬碟低階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或是
破壞性格式化(format 後面加上參數 /u)...
否則都有機會找出檔案!!!也就是檔案救援!!!
所以建議您找可以信任的朋友copy一堆大的檔案(如他們愛看的電影)..
讓他們塞爆硬碟,這樣過去的資料就可以完全被覆寫而無法復原!
找信得過的朋友借出當時的相機,
把記憶卡中塞滿其他檔案後進行格式化...
這樣才能萬無一失!!!!!

以上僅以過去1x年的電腦相關經驗與不成熟的4年法律生所給您的建議,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

以上法源依據皆為全球法規資料庫的最新法規條文!!

[ 本文章最後由 jackel996 於 2010-8-22 04: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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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 + 5 果真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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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貍糊塗 + 5 最有幫助的建議
gln999 + 5 不加分不行,太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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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嘴騎車達人~~
無名網誌

回覆 32# jackel996 的文章

果然專業的一出手就讓對方死無葬身之地

樓主請參照此辦法對症下藥

我很期待能在水果上看到那些腦麻小孩的下場
橫刀奪愛才是愛  專搞處女最厲害
原文章由 www30716 於 2010-8-22 04:54 發表 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5664
果然專業的一出手就讓對方死無葬身之地

樓主請參照此辦法對症下藥

我很期待能在水果上看到那些腦麻小孩的下場



你的現役車種2讓人看了好生忌妒...!!!!!!
用嘴騎車達人~~
無名網誌
是我的話我會讓她們知道將心比心!
把她們拖到山上拍裸照!在丟一把鏟子給她們!(自埋)
或是把她們脫光光給她淋糖漿!讓螞蟻咬099.gif
這是本人的意見!小孩別亂學!哥哥我有練過喔!084.gif

[ 本文章最後由 andy68209520 於 2010-8-22 05: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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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 + 1 練過...怎樣的練過...難道大大也被這樣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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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35# andy68209520 的文章

同學...A片少看點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9851
有些人自己瘋沒關係

也要看別人有沒有要跟他們一起瘋

真的有些女孩的嘴砲...比網友還厲害
交往三年多分手  我不是失去了  而是我比別人多獲得這三年
要是我就直接衝進去把他們電腦給拆了
然後抓住他們脖子
讓他們離開地球表面
要報警也OK 名譽是很重要的
哪天網路上流出來....被人肉搜索到
這是一輩子都沒辦法抹去的

天下沒有永遠的朋友
你為他兩肋叉刀 改天他為別人叉你兩刀
現在台灣的教育跟治安太失敗了
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1946 感嘆.......
其實你也可以回他們全部拖掉跟大老婆一樣

來拍看看就可以了 反正他們也覺得好玩阿
40#
hkl711 2010-8-22 15:03 只看這個作者
基本上私自操作他人電腦未經過當事人同意(就算他說"不"也算)
你是不能叫朋友或自己去格式化對方電腦
這算是侵占他人隱私和財產

你的作法是:去警局備案與學校通知(這是最沒有爭議的作法)
由對方(公正機關)查扣電腦及相機內容有關脫衣情節的照片刪除

在則...在即時通罵人的部份可以直接道歉,不算是公開汙辱,
所以也沒刑責,頂多向對方道歉,說對不起或服務公眾幾小時

你女朋友有反抗,但還是被拍照,這屬於妨礙個人的
由照片(影片)就能看到脫衣過程有無反抗(掙扎)或出自於內心的喜悅
由警方可判定,與一般常理別人拍你的身體願不願意給人拍的想法邏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