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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

大家別再罵他了
他可能是想換帳號找不到方法吧


PS:阿銅...妳的積分能給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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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3681456 + 5 增廣見聞
kmmallsyer + 5 你來亂的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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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1# 0980319160 的文章

淫魔 有你的是= =

快去追焦正咩...等你圖嘿...
春季大專盃冠軍

簽名檔圖片超過版規規定大小
64#
GP125 2010-6-27 04:44 只看這個作者
http://forum.jorsindo.com/forum-61-1.html

這裡提供很多方法 可以讓你被禁訪 禁言 不管你是要幾天 幾年 都可以自己挑~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6299



不過在你挑之前 請想想 這是你真正要的嗎  


我朋友曾經跟我說過一句話   女生這種東西 會害死我~   ((對我來說 我無法抵抗女生的撒嬌))

從此以後  我不會再對"沒關係"的女性  太過於偏袒

因為深怕哪一天 我自己真的會為了沒相干的女生變成這樣108.gif


請你聽聽看看就好  

只是想跟你說 我想要乾淨帶點鹹濕的小老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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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rain + 5 大推、乾淨帶點鹹濕 (茶)
william5104 + 5 乾淨帶鹹濕 歐~也是我的夢想 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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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 f123681456 的文章

我不要

偏偏不成全  !!!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7491 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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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車人人騎 + 5 字字珠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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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
             是用來愛護的

同為年輕人 希望大大你冷靜的思考一下

這樣直得嗎 失去了一個人 不等同於失去全世界

只要你願意 小老婆是個大家庭 相信板上的大大們

會願意陪你走過這段煎熬的日子 無聊時 板上也有許多活動

多多參與 讓自己忙碌些 充實些 會好的快一些!

接下你為他做再多的傻事 他也看不到 聽不到 

對他來說 他也不痛不養  但最後當你回頭時 你會發現

你不但賠了他 也賠了你其他所有的一切

人生中 還有許多美好的事務 跟你應該去完成的事情 !!

加油 大大 我相信你行的 !

( 想當初一年前 我失戀時 也是這在裡默默的爬文 走出傷心的日子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2809  )

   ( 難過的時候才更應該抬起頭來!希望是不會在地上的! )

[ 本文章最後由 chobits05 於 2010-6-27 06:16 編輯 ]
做「對方要的﹗」而非自己「想給的﹗」

希望接下來一切都順心 !!
樓主您現在的心情我可以理解,
遇到這樣的事情您應該先冷靜下來才能繼續解決目前的處境,
在本網站討論的內容包羅萬象,以汽機車為主之外的也涵蓋了,
舉凡汽車.機車.重車.改裝車等,再來就機油,
也可以談到工作生活學業,甚至美食.攝影等等,
但不可否認的,偏偏您今天碰到的問題可能是最難解決的---感情,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196218-1-3.html
您在發文章時就必須要有一個心理準備,
您如何發文,就要有更大的胸襟去接受別人的意見,甚至是嚴厲的批評,
按照您文章的內容,我大約瞭解了您的問題點,有各種不同的可能性,
很明顯的出現兩個極端,
一則這是一個在虛擬世界中有些甜蜜悽美卻不可遇知的追求和期待,
二來這是一個在現實世界中利用您的感情期待的一場騙局,
您一直堅定的相信前者而且幾乎陷入在這無法百分之百確定的感情之中,但是
在您心中一直無法也一時之間拒絕接受有可能是一場殘酷的騙局,
網路是可以拉近距離沒錯,但,眼見為真,
您對那邊未曾看過的狀況實際上是什麼十分清楚嗎?

看了這篇文章其他版友們對您的回覆後,至少我個人的觀點每一位都是好意,
有的版友對您給予祝福,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可能讓您更加相信前者而愈陷愈深,
有的版友用最壞的可能性直言不諱的提醒您現實的殘酷,和未來後續可能面對的問題,
這是忠言,讓您有所準備,可以減輕日後心理甚至金錢上的損失,
至於這個忠言,事實上這世界什麼樣的人都有,
您不能選擇或規定版友用什麼方式去回覆,更何況他們是出於善意關心沒有惡言相向,
癥結點在於,這些忠言讓您極度不滿是什麼?請您冷靜的自己找出來,想想看,
它們否定您原本其實不能完全確定對她的信任的那份自尊,
更是硬生生扯下存在您心中憧憬的幻覺,
虛擬美好的幻覺!對嗎?
雖然在當下會對您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我相信所有回覆發言版友並無惡意,
您或許應該寬容接納.

我個人也是好意您不用擔心,
其實誰沒有情緒,
我沒有在這網站正式發過文,
但是我經常在這裏欣賞照片或看文章,最不能忍受的是看到一半有人來亂入鬧場,
這時我會按捺不住情緒火冒三丈的在這個版面舉發,您可以查看,
這種狀況絕大部份都是來自對岸,
當然也不能就憑這個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就說對岸都不是好人,
現在又有諸多盜用文章的情形,我是來看有無新的回覆,無意中看到您這篇,
雖然我並不認識您,但我不放棄,想來瞭解並且幫助您,
原則上一篇好的或者有討論空間有參考價值文章,
我不希望因為發文者或無意義亂入者的關係而損失遺漏任何一筆資料,
上次有一篇有關油品的文章也是因為發文者本身的關係,雖然我曾經花了時間溝通想要挽回,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194690-1-5.html 2#我的回覆
但是很可惜的還是被資源回收了.
http://forum.jorsindo.com/viewthread.php?tid=2194497&highlight=%2Bgigimmg
其實這都是看發文當事者要如何處理,旁人再怎麼協助還是有限,
同樣的道理我也不想讓這篇資料被處理掉,這樣對您忠言的那幾位版友的心血就白費了!

現在我建議您先把原文章恢復,或許還有版友還有更好的意見,
如果被處理掉對您本身將會是一個損失,
再來將5#那三個字去掉,在這裏就不再複製引用,
並向凡塵版友道歉,
事情可能還有轉寰的餘地,除非您堅持,
那您要自負法律責任.

就算在這裏,我看到大家回覆對您的體諒和寬容,
畢竟沒有必要只是為了一個未經考驗的幻覺,
您就要放棄旁人對您的關心,還有其他這麼多資訊交流的機會.

未來要做的,應該勇敢起身面對,建議您做好心理準備,
您可以直接去一趟走入現實世界中,去瞭解那環境,去認識她,
夢想不一定不好,化夢想為實踐希望的動力,
或許您正好可以證明,原先的期待並沒有錯,得到這份愛情,
把過程再度發在文章裏,告訴大家您的初衷也會有好的結果.
我想趁現在您立刻可以修正過來,想清楚,我無法代替您決定,
否則就是失去的更多.
以上是我衷心的建議,希望還來的及對您有幫助.
                                                                             謹予回覆您

[ 本文章最後由 pigokdurider 於 2010-6-27 06: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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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024 + 20 超級勸敗
nervneo + 5 你是我看到打最多字回樓主的XD ...
vento7700 + 5 為了這麼多字....
+ 5 100個字給你1分 500個字...
abrahamese + 10 你打了好多字~給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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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冷靜是你自己的事情!

公然侮辱他人...你真是可愛!

如果你只會用這種方式處理事情,祝你..."幸福快樂"
原 來 " 平 淡 " 也 可 以 這 麼 美 好 ! !
社會頭版上的新聞

那種情緒失控什麼事都會做的人應該就是開板大吧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8170

可能昨天在北宜揮棍的阿伯就是你以後的寫照!?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5294



從頭到尾只有看到你的態度是

只要我想要 . 為什麼不可以



有錢又如何!?


你買不到自己的尊嚴跟別人對你人格的基本尊重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5303


更買不到你的真愛!!!!!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3103




相信我. 混很大的不會在這裡嗆什麼怎樣怎樣的

你去烙人的理由是 : 我在網路上面被人砲 . 我需要相挺

又不是被砍又不是被開了一槍 ... 你也更不是翁奇楠那種咖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7304


誰要冒著喝茶的危險幫你處裡


根本沒投資報酬率可言麻 ....  EQ高一點吧

一山還有一山高

[ 本文章最後由 prosinper 於 2010-6-27 09: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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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 + 2 只能給樓主"幼稚+無聊"旳評語了 ...
mydark + 1 混很大的都是在後面叫小弟做事的那種..... ...
gimball1220 + 1 他連錢都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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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凡塵 2010-6-27 10:04 只看這個作者

過了一夜 氣消了嗎?! 來做點功課 增長一些智慧吧

文章出處:http://blog.sina.com.tw/8568/art ... 68&entryid=3631

三字經,「X你娘」,堪稱我國「國罵」,是不是所有罵三字經的人都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三字經,「X你娘」,堪稱我國「國罵」,是不是所有罵三字經的人都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規定,必須行為人侮辱特定的人才能構成,因此您在公開場合中,辱罵特定人士,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反之,單純辱罵三字經,或是對某件事情心生不滿,以三字經發洩情緒,都不屬於公然侮辱罪規範的範圍。

文章出處: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578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再看看證據
原文章由 f123681456 於 2010-6-26 23:35 發表 請把我鎖帳號 永久禁訪626
幹你娘 你在靠北三小
0988640884打過來橋啦
我北投石牌 等你啦
北聯你有沒有聽過
還是戰堂 都可以啦
我叫阿銅


很明顯的 您已經觸犯了公然侮辱罪
現在球在我手上 發不發隨我高興
您可以選擇道歉 也可以選擇繼續嗆 或者繼續罵
今天我會把所有劇本擬稿 依您的反應做不同的處理
為期六個月

笑一個吧 生氣是沒有用的
平靜下來吧 耍狠也是沒有用的
===========================================
以下是司法部公開之判例(讓您參考)

【裁判字號】 99,基簡,444
【裁判日期】 990407
【裁判案由】 公然侮辱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5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併就其犯罪事實更正暨補充如下:
    乙○○係於民國98年5 月15日下午7 時30分左右(參見偵卷
    第7 頁、第10頁、第13頁;聲請書則誤載為「98年5 月21日
    夜間7 時4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1108之3 號「
    芭芭拉樂活館」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眾得出入場所
    ,藉由「幹你娘、臭GY」等足可貶抑丙○○人格之言詞,
    接續2 次公然詈罵丙○○而對之施以公然侮辱。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因聲請書所載細故而對告訴人丙○○惡
    言相向,其犯罪之動機、方法、結果,及其犯後迄未向告訴
    人丙○○表示悔過(參見偵卷第39頁至第42頁之偵查報告所
    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5179號
    被      告  乙○○  男  38歲(民國60年12月22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      號0樓
                        居花蓮縣壽豐鄉00村00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涉犯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丙○○原
    為僱主與員工,渠等因薪資核發問題,生有爭執,而心生不
    滿,於民國98年5月21日夜間7時40分許,乙○○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在屏東縣屏東市○○路1108之3號「芭芭拉熱活
    館」內,接續指摘:「幹你娘、臭GY」等語2 次,當眾侮辱
    丙○○,足以貶損丙○○之名譽。
二、案經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固坦承有對丙○○出言以「幹你娘
    」等語,惟辯稱:已經和解云云。然查,被告前揭公然侮辱
    犯行,業據告訴人丙○○與證人楊樹雄警詢陳述明確;至被
    告於偵查中陳稱:當時已與告訴人在警察局和解云云,然查
    ,告訴人與被告並未在警察局和解,有員警職務報告1 紙在
    卷可考,被告前揭所辯,應為卸責之詞,尚難採信,是被告
    前揭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慧  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將個人資料做適度保留)

[ 本文章最後由 凡塵 於 2010-6-27 10: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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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9901 + 1 台灣的法律還是有漏洞...
奈米小安 + 5 讓他擁有扛責任的肩膀吧XD
nervneo + 5 還是凡塵大理性^^
蝴蝶 + 5 給小朋友一點教訓吧~
sz + 5 讓他明白"說話是要負責"的,GO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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啣花翦石奏竹笙
蟠龍銀瀑農自耕
陋室簡屋埋名戶
孑然如洗縛志伸

掬水映月撫琴箏
焚香吟賦歲漸增
閒風逸雲嫋嫋處
寫實尋真負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