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向燈:
1.燈色應為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車型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新車應符合本項規定: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八公分以上。
(七)機車霧燈:
1.前、後霧燈盞數應為一盞或二盞,裝置一盞時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或使照明面內緣距中心縱向面小於0.二五公尺,兩盞時應左右對稱裝設。
2.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
3.前霧燈之照明面不得高於近光燈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度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後霧燈距地高度應介於0.二五公尺至0.九公尺之間且其基準中心與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0.一公尺。
4.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十)機車前位置燈:
1.燈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十一)機車危險警告燈(hazard warning lamp):除燈光顯示時,左右應同亮外,並不得與其他燈光連動,其餘各項規定與機器腳踏車方向燈規定相同。
(十二)機車晝行燈(daytime running lamp):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五公尺以上。
別害了別人..
[ 本文章最後由 伸手牌 於 2010-2-4 19:53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