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nayuki1228 於 2010-1-11 21:50 發表 ![請問台北警察真的有很大權力嗎?3781]()
台灣警察權力太小了...
美國那才叫警察...
國情跟民情不同。
美國是將遊戲規則先跟你講好,
之後警察取締時你就沒其他話好講,
任何拒檢、衝撞、逃逸的行為都足以讓你吃子彈。
台灣是雖然已經把遊戲規則跟你說了,
但是當你被取締的時候你還是會不禁抱怨我不過就是XXXX,
稍微寬容一下不行嗎?
(XXXX請自行帶入買宵夜、睡過頭趕時間等等常見理由)
然後不是當場跟取締單位吵起來,
要嘛就是拒檢、衝撞、逃逸。
後續不管發生什麼事,
只要再找民代或媒體,
馬上變身成受害者,
大家開始公幹取締單位,
卻沒人記得他當初是危險駕車還是超速而被取締的這件事。
有人說飆車族為何無法解決,
事實上這也是原因之一。
但回到開版大的問題上,
其實警察有時也是莫名其妙,
自己職務權限到什麼地方自己搞不清楚,
結果在現場老是發生一堆奇怪的事情。
至於cat111105大所說的,
大法官535號解釋裡雖說臨檢違憲,
但是對於一般路檢只要符合535號解釋意旨範圍內即可適用,
所以一般路檢的身份查驗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他請你出示證件查驗身份,
是OK的。
他從外觀可見地方看到你車有問題而詢問你,
是OK的。
他要求讓他騎乘以確定是否有改,
是不OK的,事實上他可能只是想買一樣的車所以找個理由乘機試乘而已。
如果現場有爭議的話建議大家不要當場對譙起來,
請他開立書面的異議書,
事後再尋求訴訟救濟。
[ 本文章最後由 ssnb2614 於 2010-1-11 22:42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