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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肇事責任歸屬

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1:26 編輯
原文由 singer 於 2009-6-12 13:43 發表
大家的觀念需要更新喔.... :)
1) 實際上
法規內並沒有所謂主線和支線的分別
(說有的人...麻煩請翻出法條來...)
要怎麼分主線和支線?
看路大小條嗎?
如果兩條差不多大的話, 要怎麼判別?
轉個彎還要下車拿尺來量嗎?
不是嘛...
所以各位不要再被錯誤的觀念誤導了...
2) 還有
所謂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要看轉彎車是否已經完成轉彎動作
如果轉彎車已經完成轉彎(以圖上看起來似乎是..)
反而是直行車要讓
直行車還有可能會被開一張 "行經十字路口未減速"
3) 所謂超速的部分
要看是不是與肇事有關
如果與肇事無關, 那頂多多開一條超速而已...

有分幹道跟支線哦,通常有劃線跟沒畫線的,有劃線的是幹道,沒有劃線的是支線,還有兩線道跟四線道,四線道就是幹道,兩線道就是支線,如果都沒有畫線或是都一樣是雙線道,就沒有分幹道或是支線,這時就要依交通 規則了,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不同線道,同樣直行車,左方車輛要讓右方車輛先行,同一線道上兩車對向行駛要轉入同一個路口,好像是左轉車輛要讓右轉車輛先行,....很多啦,發文的大大若是覺得吃虧,可以請警察先生幫你申請監理站做鑑定啦,不過通常警察先生都不太願意申請,因為申請鑑定要一段時間,這樣他的未結案就會多一件,影響考績啦,但你自己也要考量一下,或許會賠更多也說不定,
[ ????? bigping60 ? 2009-6-12 20:54 ?? ]
[ ????? bigping60 ? 2009-6-13 07:13 ?? ]

由小老婆網管Jorsindoゐゐ.ゐゐ. .. [/url]
超級大螃蟹
下一部夢想車BMW C650GT
12#
gm8817 2009-6-12 22:24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1:26 編輯 看樣子..雙方都有錯..
他超速...有錯..
你沒待轉....有錯..
警方會建議和解...

由小老婆網管Jorsindo〈〈.〈〈. .. [/url]
待轉? 就算待轉了 往前騎 不也是跟沒待轉騎過去的情形一樣
撞擊點是在對向車道 又不是在同向車道
原文由 garu0821 於 2009-6-12 22:29 發表
待轉? 就算待轉了 往前騎 不也是跟沒待轉騎過去的情形一樣
撞擊點是在對向車道 又不是在同向車道

單就您這部分做回應
如果有待轉的話 當您可以往前騎的時候
表示您這方向是綠燈 另一方向是紅燈
這時候如果發生開板那樣的問題
就完全是對方的錯 【因為他闖紅燈了】
原文由 bigping60 於 2009-6-12 20:50 發表

這位大大才有錯誤的觀念哦,怎會沒有分幹道跟支線,通常有劃線跟沒畫線的,有劃線的是幹道,沒有劃線的是支線,還有兩線道跟四線道,四線道就是幹道,兩線道就是支線,如果都沒有畫線或是都一樣是雙線道,就沒有分幹道或是支線,這時就要依交通 規則了,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不同線道,同樣直行車,左方車輛要讓右方車輛先行,同一線道上兩車對向行駛要轉入同一個路口,好像是左轉車輛要讓右轉車輛先行,....很多啦,發文的大大若是覺得吃虧,可以請警察先生幫你申請監理站做鑑定啦,不過通常警察先生都不太願意申請,因為申請鑑定要一段時間,這樣他的未結案就會多一件,影響考績啦,但你自己也要考量一下,或許會賠更多也說不定,

????? bigping60 ? 2009-6-12 20:54 ?? ]

其它的部分 小弟不是很清楚
但是就【左方車輛要讓右方車輛先行】這部分
小弟的堂弟就曾發生過
鄉間小路 沒什麼主線支線 一樣大條 也沒紅綠燈
當時他就是左方車輛 直行
被右邊直行的車從副座前葉子板撞上 整台車撞到田裡
最後的結果 我堂弟賠人家20幾萬修車錢
就是因為【左方車輛要讓右方車輛先行】
so.....

但是在討論誰對誰錯的同時
其實還是有辦法將損失降至最低的

不要忘了 各位都是有保強制險的

強制險的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
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除外項目: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附加條款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
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
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騎車,其吐氣或血
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簡單的說
當發生意外交通事故 而事故雙方都沒有發生上例除外事項以及不保事項的話
都是可以跟保險公險請求保險給付的
而理賠範圍又分為 傷害醫療 殘廢以及死亡
傷害醫療的部分 一人最高是20萬元

所以說 樓主朋友的醫療費用 是可以請求對方的保險公司給付的
當然 對方的醫療也是可以請求您的保險公司給付

但是至於雙方車子的維修費用跟其它的財損就要自行負擔了

這是個人在保險公司待過一段時間的小小心得:)

[ 本文最後由 latertears 於 2009-6-13 07:30 編輯 ]
第一百零二條    [函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
          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
          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 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  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 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
,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
       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
       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
        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 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   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修正前條文]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  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
      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 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 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
      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 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 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
      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      ,不得左轉。
  七、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土炮就是沒事亂亂搞
本文最後由 a74760401 於 2017-1-11 16:36 編輯

樓上真的是重重賞了singer (那個說大家的觀念要更新實際上法規內並沒有所謂主線和支線的分別說有的人...麻煩請翻出法條來...)的那位



一個大巴掌啊!
(附上支援http://law.moj.gov.tw/LawClass/L ... e=K0040013&FLNO=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