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bear7410 於 2009-4-21 11:34 發表 是這一期的嗎? 問題是到時條子要刁 拿出雜誌給他看內容有用嗎 如果他硬要跟你魯說 改裝車雜誌的內容本來就是偏向改裝車 所以正確性有待商確之類的理由呢?
舉報
有關臺端反映機車排氣管規定事宜乙案,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23條之1及附件15 對於車輛設備規格可變或不可變項目已有明確規定, 對於車輛設備擅自變更、增、減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或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之情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及第18條已明具相關處罰規定,故民眾如有車輛設備規格變更之需要, 當可依規定辦理;至於案內所提噪音取締事宜乙節,係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之噪音防制法規定, 已副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處,併予說明。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有關信中詢問「交通大執法」1案,說明如下: 本局於98年3月16日再次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建議交通部修法,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之四機車排氣管項目, 改列至附件十五之三變更設備須經檢驗合格並辦理變更登記之項目, 並增訂「排氣管、消音器設備應作用正常、完好,排放空氣、 噪音值符合管制規定及『排氣管後方出口』應平行或向下」,以臻法令完備。 至噪音音量標準之立法係屬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權責,本大隊尚難置喙,希請見諒。 感謝您來信對本市交通的關心與指教,如您對上述說明內容仍有疑義, 歡迎電洽業務承辦人警務員胡鴻江(電話:23214666*2318),將為您提供更詳盡說明,並祝您平安順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方仰寧 敬啟
您好: 上述之資料係本(交通警察大隊)日前向內政部警政署建議修改之方向。 目前尚未修改完成,故 台端在網路上查不到相關資料。 另本市監理處專業人員一致認定只要排氣管出口不向上翹,廢氣不會直接噴衝後方駕駛人, 即不會認定為影響行車安全。(此資訊可在臺北市監理處網站查到)
原文由 free930010 於 2009-4-28 13:11 發表 那魚眼呢? 魚眼不在改裝範圍內? 可是改裝魚眼也是要驗車不是...!?!?!?!? 改HID要有發票,那是施工店家的發票還是HID的發票? 另外HID有限廠商嗎? 歐牌或菲牌的? 因為法規都還不確定,害我不敢去上魚眼 + HID...O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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