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分享]日本 原裝 水素化 頂級機油~10W60

原文章由 michaeland 於 2011-6-30 17:21 發表 [分享]日本 原裝 水素化 頂級機油~10W604993
●台灣發展汽車業都不知幾十年了在不會做引擎真的該捏lp自殺,華擎的引擎呵呵好像沒人要用只用在威力發財車上面,最近才有納智捷擴大採用,而納智捷的那顆引擎都是百分百台灣自己設計研發量產嗎●
華擎的客戶群也不少,目前只差沒辦法好好經營自己的品牌
況且誰說只有納智捷和小貨車在用,去問問華擎的人員吧

●但主要的引擎傳動台灣好像是還不會做都外購●
原來不會做引擎就是差...
做成一艘遊艇涵蓋那麼多技術層面,會做引擎真那麼厲害那為什麼引擎製造商不自行製造遊艇?
況如果真的照閣下的邏輯所言
Pagani Zonda的引擎也不是自己做的,看來全球前十名的超跑廠也沒什麼了不起
豪華郵輪的引擎也不是船廠自己做的,原來年營業額億萬美金也沒什麼了不起
空中巴士和波音公司的飛機引擎也是外包,所以也沒什麼了不起呀~對不對?
這兩家飛機製造商還是勞斯萊斯的大客戶喔,做飛機的還要跟做車的買引擎,以閣下的觀點來看這兩家公司很差勁對吧?

●國防工業,台灣製造的飛彈和輕兵器也是世界首屈一指

空中巴士和波音公司的飛機引擎也是外包,所以也沒什麼了不起呀~對不對?<<<<拜託人家是本來就會做發動機礙於成本問題才外包發動機,台灣呢發動機會做嗎

但我只知道目前台灣的天弓天劍雄風飛彈,包含發動機都是台灣自行研發製造<<<天弓天劍雄風飛彈這三款全都是美國私下放行技術才做出來,並且性能都受美國限制, 發動機都是台灣自行研發製造真是笑話連日本都做不好了台灣會自行研發製造
我不會飛的那具不夠力發動機是美國蓋瑞發動機公司,提共商用發動機給台灣當做我不會飛的發動機,連推力都受美國控制
我不會飛是當年美國提供F-16籃圖讓台灣抄襲出來的
你知為何我不會飛無法出口外銷嗎,因發動機跟很多重要零件是美國提供的所以要出口都要美國同意,
天劍一型是抄美國響尾蛇天劍二型是抄美國AIM120天弓是抄愛國者這些都是美國同意下提供技術才搞出來的

況且誰說只有納智捷和小貨車在用,去問問華擎的人員吧<<<<去問問華擎的人員納智捷的渦輪引擎的渦輪是誰做得
變速箱是誰做的四驅傳動系統是誰做的底盤是跟誰買的[分享]日本 原裝 水素化 頂級機油~10W603413


[分享]日本 原裝 水素化 頂級機油~10W604913 [分享]日本 原裝 水素化 頂級機油~10W606765

回覆 71# gby206 的文章

你確定空巴和波音真的會做飛機引擎?呵呵~技術都落後專門引擎製造商半百年了還自己做?

當末端產品要結合眾多技術,遇到專門領域時,直接和專業單位發包外購或合作便是最佳解決方案,可以提高良率,降低成本,增加產品整合和妥善率

閣下的言論是說
Lexgen的一些重要元件台灣並沒有相關產業所以要外包給海外專門製造商,所以被閣下認為是差勁
同樣邏輯來看看吧
GTR的變速箱和一些重要設計也都是外包,不只日產這麼做,全球汽車製造商也都一樣,一些專門零件製造商就那麼幾家,光是變速箱就是,閣下以為一些高級車的變速箱都是車廠自己做的?
波音和空巴不只發動機外包,駕駛艙、客艙、機翼、機鼻、電子系統、起落架和一些重要零組件都是丟給專門製造商,且並未合作參與研發,只有進行監督
任天堂Wii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零組件都是台灣生產製造,也是在台灣組裝
蘋果iphone,一堆重要元件也都是台灣製造的,主板還是台灣整合的,最終產品台灣的參與度極高,只是現在有被韓國取代的趨勢
AMD、Nvidia外包購買台積電的製程,晶片原廠設計,技術台灣製造

來總結一下,每家都做同樣的事情
台灣遊艇業、Lexgen和其他品牌就叫做不長進,沒有獨創性,重要元件不會自己做請閃邊去
其他歐美日大品牌就是降低成本、增加妥善率、專業生產製造
..............
.......................[分享]日本 原裝 水素化 頂級機油~10W609315

談談軍武吧,小弟並非軍武專家,只是有沒有發現你我的談論的重點都有一個,"美國不放行"
咱們來看看,像台灣這樣先天不良(國防研發預算砍砍砍)又後天失調(先進工業國技術不願轉移)
有哪個國家可以擁有台灣這樣的成果?

[ 本文章最後由 michaeland 於 2011-7-2 14:54 編輯 ]
小弟只是看到水素化想用用看
才打以前的文挖出來
怎麼聊到國防飛彈上面了

哪下次挖到風暴
不就聊到末日颶風
原文章由 er1775 於 2011-6-22 00:40 發表 [分享]日本 原裝 水素化 頂級機油~10W609377
那也未必...你知道..先把商標權拿下...再告死水貨商...目前就是這樣作....而且還是德國人教的


剛去查過了


真品平行輸入於國內銷售,該貨之在台代理商或經銷商是否有權抵制

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是指進口商品在原產地乃由該商品的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而合法製造且標示商標,但未經授權可在他國市場銷售;也未再得到我國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使用人)的授權同意,而經由貿易進口到我國國內銷售的商品,也就是俗稱的「水貨」。


一般而言,「水貨」是商品經由非代理商向國外其他貨源購得與代理商所販售的相同品牌的商品,而該商品則是由商標權人(原廠)或其授權商標使用人或經其同意而產製的商品,且經由合法方式進口到我國國內銷售,所以該商品實際而言,應視為真品,而非仿冒品(假貨)。



商標法與平行輸入依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因此,對於平行輸入國外著名商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之行為,原則上應認為合法,在裁判實務上,亦多引用最高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
四四號判決,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欺矇之虞者,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
占國內市場,攏斷商品價格牟取暴利,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產品有選擇之餘地,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
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0號判決意旨可以參考:
「真正商品平行輸入」之進口商,對其輸入之商標專用權人所產銷附有商標圖樣之真正
商品,苟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因可防止市場之獨占、攏斷,
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在未違背商標法之立法目的範圍內,應認已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為之,並可為單純商品之
說明,適當附加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上;反之,倘非原裝銷售,擅予加工、改造或變更,而仍表彰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或附加該商標圖樣於
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加以陳列或散布之結果,足以惹使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其為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之使用者、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時,自屬惡意使用他人
商標之行為,顯有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犯意,應依其情節,適用商標法之刑罰規定論處。


真品平行輸入應符合以下三項原則:
1.平行輸入的真品品質必須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銷售的同一商品相若,如果輸入的商品品質顯然有所差異,自應加以禁止。
2.平行輸入的真品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所銷售的同一商品必須有所區隔(例如應加適當標示),如有造成消費者混同、誤認、欺矇之可能,亦應加以禁止。
3.平行輸入的真品應以原裝銷售,輸入人如擅予加工、改造或變更,而仍表彰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或附加該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加以陳列或散布,足致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其為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指定的代理商、經銷商時,視為侵害商標權。


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七次委員會議討論案
案由: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研析意見:
一、 真品平行輸入與仿冒之構成要件不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二、 真品平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須視平行輸入者之行為事實是否故意造成消費大眾誤認其商品來源為斷。
三、
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已經原廠授權代理商進口或製造商生產者,因國內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銷成本或費用致商品為消費者所共知,故倘貿易商對於商品之內容、來源、進
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即所謂故意「搭便車行為」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欺罔」或「顯失公
平」行為。

結論:不要說自己是代理商的貨就OK

引用自 奇摩知識家 房地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