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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6-1-18 15:35 編輯



應該是 OK
道路交通危險規則第 88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
    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
    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
    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法規來源
Address貨車進化520|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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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7-26 08:14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