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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難賺 黏一黏 補一補就好了 我的化油GSR就這樣 自己土砲 機車車殼黏著劑 騎乘時一點雜音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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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也打算換殼,怎知昨天拆開前盾牌, 發現好幾個卡榫都斷了...(不是殼的卡榫,是車體的卡榫) 這樣換殼似乎也沒用了~~ ![]() |
| 兩年前去材料店問的價錢全車光材料就九千五 |
| 我不用摔車 車殼鎖點能爆的都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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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是GSR 不過一樣可以參考 9月換了全車車殼,不包括黑色內殼部分就要8000多了... |
| 車殼好像沒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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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單換烤漆(有顏色) 的部份的話價錢會超過八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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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比三家不吃虧 多看多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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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臨撿 所有車輛都攔。出示駕照 行照。上面就說過賭一睹而已。 我騎破車GSR 晚上假日晚一點回家。還不是一樣攔。 可疑人物的定義,不太懂。 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基本上是有權利可以請警察這麼做的,但這麼做等於與警察硬碰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