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高雄小段 於 2016-10-3 22:25 編輯 19701024 發表於 2016-10-3 19:47 感覺我像是踏到一個陷阱... 他往右邊外側靠讓前兩台過了, 我離他也僅剩下2公尺不到的距離 "但他也是你的前車,你為什麼沒有跟著他" 他的方向是往右而我則是直行 沒想到這個會造成後續變成"超車動作" 一整個感覺很衰小踩到陷阱似的 |
本文最後由 19701024 於 2016-10-3 19:51 編輯 高雄小段 發表於 2016-10-3 11:01 同一車道就是前後車關係, 沒有轉彎車需禮讓直行車的問題。 所以, 不管他要直行左右轉或是靠邊停車, 後車的你都必須等他動作做完。 你也說了, 他打了方向燈欲左轉, 你是後車就是要等他轉完。 但你卻往前跟他並行, 當然是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違規。 而且你說你跟著前車直行, 但他也是你的前車, 你為什麼沒有跟著他, 而是繼續往前跟他並行? 所以這就算是超車動作了。 (他如果繼續緩慢直行你就會完成超車動作) 照法規你的肇責比較大, 但恐龍法官不少, 期待你遇到一個~哈哈哈。 |
本文最後由 高雄小段 於 2016-10-3 11:07 編輯 19701024 發表於 2016-10-3 09:31 我們是同一車道 我的前方同向有一汽車與一機車 我位於第三台車 對方(往外側減速) 機車 汽車 (約2~3M車距) 本人 該路口無號誌燈 對方車欲左轉,有打左方向燈與回頭確認後方車輛 對方有明顯放慢速度並往外側停靠 (但對方並未停止車輛,對方稱速度約20~30公里) 於前方汽車與機車通過時 (此時我離前車約2~3公尺左右,車速與前方大約一致約40~50公里) 據對方約2公尺左右,此時我已在他的左側後方車尾(他正在看後照鏡) 與對方並行時距離約1公尺 對方左轉時我車頭已開始超越對方,我立即做閃避動作 對方車輛的後照鏡與我右手臂發生碰撞 致使我往對向車道滑行約6~7公尺至煞停(未倒車) 對方當場倒地 兩人筆錄上基本上是一致的 他往外側減速然後左轉 我則是跟前車直行並未有要加速超他車的意思 我跟著前車移動的時候,他一樣是同向往前移動 我當下以為他是要往外停車後再左轉 前車通過時我已經在他的車尾了 他也是一樣往外側持續減速 與他並行時他才左轉 我被撞得嚇了好大一跳 ![]() 當下就是"OUCH!? WT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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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19701024 於 2016-10-3 09:46 編輯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法規, 不過那不是重點, 重點是你們是不是前後車的關係。 所以,他跟你是同一車道還是他在隔壁車道? 如果他跟你同一車道,而他是前車, 那並沒有轉彎車要讓直行車的問題。 只要你是後車,就必須等前車轉彎完才能直行, 而且就算你要超車也要前車允諾後才能超車。 (很奇怪對吧,但就是這麼奇怪) 除非他行駛於外側車道直接左轉, 不然你的肇責是比較大的。 (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第 94 條 (第一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前車不管是要直行還是轉彎你都不能迫使他讓道於你直行車先行)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 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godpasser 發表於 2016-10-3 01:34 我不管你姓什麼 都跟我要問的東西毫無關連 所以到底知道我再問些什麼東西嗎? 不講話沒人當你啞巴 |
森田 發表於 2016-10-3 00:23 哈哈 有人規定臉書一定要輸入真正的名字嗎 前面有提到是加臉書 這篇文章我記得沒錯的話應該是問黃龍跟藍寶龍的文章 不然就是大b移植tmax引擎 那時候我才剛接觸淘寶 想把黃龍搖臂弄到台灣呢 |
godpasser 發表於 2016-10-3 00:08 或許你真的不姓張啦 ![]() |
森田 發表於 2016-10-3 00:08 我還是得等七天 在申請初判 撞我的還是剛出的RCS… |
kib72377 發表於 2016-10-2 11:56 超車本來就是要由左側超車,這是很基本的道路安全考題,打左轉燈不是吃星星,右側超車屬於違法超車,且已有受罰的情形在實際案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