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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影片,計程車在過路口時,公車已經閃左黃燈,準備出站, 這時,版主位置在路口前人行穿越道上, 看起來, 公車連續動作比較像是"插隊",沒有等內線淨空, 不像是針對版主, 晚上都亮頭燈,版主又被擋在白牌後,公車後照鏡應該看不出版主是大重機吧 公車是明確違規了, 但不覺得有針對大重機"逼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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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天生魯蛇 於 2015-11-16 17:09 編輯 先把影片拿出來瞧瞧 ----------------- 這不算逼車吧,頂多是起始前未依規定禮讓行駛中的車輛,有沒有罰則要查一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十項,可以檢舉看看.... 不過通常這種規則都是發生車禍才會罰.....還沒聽過有人被檢舉、被開這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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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說明,據你的說法是有可能的,所以在小弟的回文中有提到"不過若你能提供證據證明你在他切換車道之前,已有用明確的方式提醒對方",前述的意思就是你能提供影片或是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在你做了提醒警告的動作後,對方有了相對應的動作,比如說對方有看了後視鏡,或是有踩了煞車,或是有其他任何的回應,遇到這種事情就是你要提供可以證明你的說詞的證據給法官,去說服法官,讓法官依法認同你的說詞,做出有利於你的判決,法庭上在有明確的證據之下,沒有你說的"但是無論如何,只要對方駕駛堅持說他就沒看到、沒注意,那就不叫逼車"這種事喔!! 提供給你參考參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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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因的關係,之後所提出有關連性、合法的要求,不視為「威脅」; 無原因且不合法的的要求,才會推定為威脅。 台灣鯛是很多談話性節目的名嘴罵人不帶髒字的用法, 教壞很多善良純樸的台灣人, 意指大膽「鯛」民(同音)。 以上為路過大叔的印象,歡迎指正。 至於公車司機方面,公司可能只有口頭告誡一番, 向警察檢舉的部分,根據以前類似的案例,惡意逼車成立的可能性低於50%。 我們二輪騎士發洩完情緒後, 別再讓別人的錯誤來懲罰自己, 早日恢復以前快樂的生活比較重要, 究竟生命浪費在有意義的用途才是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