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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任何一張交通違規罰單 和發生交通事故 是好事情阿.... 但這跟你問的好像也沒關連 你問的是這台車牌的問題.... 而我也不懂這個 我想這問題 有些車友都說了 不然就問監理站的人吧...... 我只是不喜歡你開頭那些話 是不是請牌都還不知道 就直接這樣批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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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台灣重機的道路交通安全標準就交給您了~(不不不...一個沒注意又離題了) 我先來說說為什麼要有2前一後的設計,你有看過殘障機車過彎嗎? 1前2後(3後)的設計就是沒有過彎平衡和傾角,所以在技術逐漸進步之下 才開發出2前一後的設計,台灣有個名人也騎過2前一後的車做廣告(周董) 法令和技術都是屬於會進步的東西、更相對於路權也是一樣 您所針對的法規請領臨時牌的問題,或許明年度真有解套的機會 (這部分您可去搜尋,已經有傳聞某廠商正在努力跟政府溝通) 想知道怎麼領臨時牌~~我想直接去抽個號碼牌問監理所是最快的 如果您有機會去趟法國、義大利、德國這些地方,您會發現3輪機車(2前一後)已經是種趨勢 容小弟再強調一次,法規與技術都是會進步的~ 台灣的交通法規這部分就不再說是有沒有在進步(比烏龜還慢......) 技術的進步要是只用現有的法令去禁止,別說機車的問題 光是台灣引以為傲的半導體產業就都是因為這樣原因而處處受限 法令是死的;人腦是活的,當然必須是合理的爭取改變 希望小弟的一番話,能讓您我都有所醒思 您的守法精神著實另小弟佩服~(厲害厲害!!) PS.我騎重機也不過是幾年的事情,千萬別稱小弟為前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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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當然不是我一個人爭取來的, 是廣大的車友前輩, 小弟也是紅牌車主, 至今無任何一張交通違規罰單,和交通事故 安全守法上路,就是小弟基本的自我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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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ugizo74025 於 2014-3-11 10:56 編輯 前輩您好,小弟自已騎紅牌重機 ! 完全守法一族,至今未有任何一張違規罰單,和交通事故,並無冒犯之意。 因知識太淺,煩請前輩指導, 請問該三輪重機 ,"二前一後",完全不符合中華民國的任何一條法規, 連傷殘車主,也不得騎乘二前一後的車種,請問哪一條臨時牌法規可以請領,而且臨時牌只能請領三次,一次使用15天 ! 如果車主當下有尚未過期臨時牌且和強制保險也都尚未過期 ! 請接受小弟在此篇發文,表示深深的抱歉 ! 如有臨時牌,且當下已過期還上路,那就是不該上路 !! 車主應該是2012年這則新聞裡的這台車吧 、http://www.moto-lines.tw/moto_fo ... ID=50612&page=1 煩請告知三輪重機如何請領臨時牌,以造福廣大車友的福利 !! 以下為監理所,交通部的法規 : 1.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 (1)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2)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3)買賣試車時。(以上申領使用期限,均不得超過5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1次為限)。 (4)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申領使用期限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15日)。 (5)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2.臨時牌照在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使用,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逾期3日繳回者,罰款新台幣900元。 3.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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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使用臨時牌是完全OK的,也是不得已的做法,這些重機的路權都不是sugizo這樣的人所能取得~台灣的民主就是當年很多前輩用當年不被大眾認同的方式所努力,才有今天的成果~不然以前的政府可以隨便印新台幣來剝削舊台幣有錢人的財產,也能強迫講台語要罰錢~ 或許有一天,人們會覺得現在的路權措施實在可笑~這都要感謝那些不平凡的爭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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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azzantz 於 2014-3-10 22:06 編輯 別再說台灣是鬼島了 台灣是寶島,只是上面住著太多鬼 |
本文章最後由 dick730714 於 2014-3-10 21:23 編輯 sugizo74025 發表於 2014-3-10 13:10 孩子,法規回去念一念再來吧 嘴炮也要有些依據,車主能讓稀有車請到臨時牌 或許所費的金錢與精力已經更勝於讓此車進口 再說都有這能力自辦進口了,手骨可能比常人大腿還粗 車主都繞進人少的山路縣道跑,可能更怕的是不長眼之神風駕駛 萬一不幸真的被人撞上光是恢復原樣,一片車殼都能賠到脫褲賣車了 前輩懂車愛車的心,試問sugizo懂尊重怎麼寫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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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要上這台車 難阿!!! 不然這真是台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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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ing388888 於 2014-3-10 16:13 編輯 你認為該車符合申領使用臨時牌規定裡的哪一項 1.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 (1)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2)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3)買賣試車時。(以上申領使用期限,均不得超過5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1次為限)。 (4)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申領使用期限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15日)。 (5)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2.臨時牌照在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使用,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逾期3日繳回者,罰款新台幣900元。 3.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