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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重型機車的行駛攻略,Lesson 1:不能走的路段

2014-6-25 20:34| 發表者: singer| 查看: 10230| 評論: 10|原作者: 神風小黑貓|來自: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448673-1-1.html

摘要: C6dO6hCunTA 影片來源:http://youtu.be/C6dO6hCunTA 大型重型機車,乙臺行駛及處罰比照小型汽車,監理及稅賦適用機車的車輛, 雖然沒有不能說的秘密,不過也有小型汽車或機車可以走,但是大型重型機車不能走的路段 ...
大型重型機車,乙臺行駛及處罰比照小型汽車,監理及稅賦適用機車的車輛,
雖然沒有不能說的秘密,不過也有小型汽車或機車可以走,但是大型重型機車不能走的路段,
所以黑貓特此彙整,提供所有車友參考,知悉所有行駛權利。
畢竟騎乘大型重型機車遨遊公路,是種愜意的享受,
如果還要思索這個路段能否行駛,亦是不便的困擾。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九之一條:        ,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
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所以大型重型機車的行駛,適用小型汽車的規定。
但是另有規定只能四輪以上汽車或機車行駛,而且特別管制大型重型機車不能行駛的標誌、標線,例外。
例如:
一、用以告示左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
  的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五條)
A1.jpg
二、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左圖)、道路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右圖)
  的道路專行車輛標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八條)
A.jpg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左圖)、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右圖)
  的車道專行車輛標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九條)
B.jpg
四、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左圖)、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右圖)
  的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七十三條)
C.jpg

五、機車專用車道線
  的車種專用車道標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

D.jpg
六、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車道
  的機車優先車道標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之一條)
E.jpg
七、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範圍
  的機車停等區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之二條)
F.jpg
八、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專用車道
  的車種專用車道標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五條)
G.jpg
九、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分段行駛
  的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一條)
H.jpg
可是特別管制只有四輪以上汽車不能行駛的標線,除外。
例如:

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界線
的快慢車道分隔線,大型重型機車可以行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三之一條)


I.jpg
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只有四輪以上的汽車,除但書外,不能行駛快慢車道分隔線劃分的慢車道。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
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不過黑貓建議車友,還是「安全為主;規則為輔」尤佳,

畢竟...「規則如鐵,硬梆梆;人身如泥,軟趴趴」

歡迎車友與先進,不吝分享或指教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關鍵字鑰: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機車、小型汽車、四輪以上汽車。
我有話說......
  • LeoSung 2014-6-24 23:07
    讀了這麼多交通規則,台灣人一上路還是不把它放在眼裡,無奈~~
  • fuchen 2014-6-25 00:37
    那個慢車道的法規...
    官好像是把兩個輪子的重機視同四輪以上汽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 大型重型機車可以行駛慢車道嗎?
    真的不曉得這些東西到底要怎麼去解讀...
  • 神風小黑貓 2014-6-25 15:15
    fuchen 發表於 2014-6-25 00:37
    那個慢車道的法規...
    官好像是把兩個輪子的重機視同四輪以上汽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 大型重型機車可以 ...

    由於臺北市警察局屬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俗稱交通違規)的行政機關,所以樓主如果對於警察機關行使職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著異議的時候,
    當場舉發的時候,可以事前逕向警員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逕行舉發的時候,可以事後逕向處罰機關(例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陳述理由,表示不服舉發事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
    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
    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
    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 ehau 2014-6-25 19:55
    法規規定在規定,但是我相信絕大部分的車友都是

    看到快車道比較空就跳到快車道說我是紅黃牌 我有等同汽車的路權,
    看到機慢車道比較空就跳到機慢車道說我只有兩顆輪子我是機慢車,
    整條路就都給牠們玩就飽了

    不管法規在怎麼爛,遵守一回事,爭取是另一回事,哪有認為某條法規不合理就可以不用遵守的道理
  • 井底蛙 2014-6-26 07:45
    確實如此~如果真要硬性照規矩走那不也一推四輪把機慢車道跟機車停等區當自己的走停?! 怎不也硬性對此行為加強取締?
  • vmauz 2014-6-26 09:47
    法規太多 路上變化太快(你沒時間停下來翻規則) 當然意外就產生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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