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法規附件十五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變更汽車排氣管不需至監理站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後需符合下列規範,並列為檢驗項目.........
只要排氣管符合相關規定安裝,並檢測噪音值在標準範圍內,車主高興怎麼換就怎麼換,執法人員是管不著的,且未會同並經科學儀器與領有相關證照人員的檢測,執法人員是不可開立罰單的,這在十幾年前就有明確規定的法條與執法原則,現在是因為事過境遷,所以懂得與知道的執法人員都退光了嗎??不過這位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與方式充滿瑕疵,可至警政署各分局政風處檢舉,請他們好好的教育一下該員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