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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遭擦撞後對方未知會便離開事故現場,請問後處理事宜

来源: fu098878 2014-10-27 01:12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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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fu098878 於 2015-6-12 23:04 編輯

一個好好的星期日本來興高采烈的載閃光去三芝吃比臉大的番婆林牛排
10/26遭擦撞後對方未知會便離開事故現場,請問後處理事宜7692
本來一切都是那麼的美好.....


  ------------------------------------------------(悲劇的分隔線)--------------------------------------------------------

之後送完閃光回家,就在返回自家途中
在市民大道七段近東新街口,由東往西方向內側車道遭車號331-N8計程車"超車不慎擦撞"
雙方即時停車,對方搖下車窗後態度極為不友善!!!
本人隨即報警處理,對方則在我報警時未予以知會便自行駛離事故現場

以下為車禍影片,重點可從2:30開始觀看


後續回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處理情形:

首先
交通隊員警說我的證據可能不足以證明對方是"惡意逼車"
必須要有強而有力能證明對方是"故意"之證據才能成立。
且若我以對方是"故意"為前提提告,則不適用交通法規
必須上刑事法庭處理,且有被對方反告誣告的可能!!!


然後
本人表示左腳疼痛,但員警認為無明顯外傷
員警觀看本人行車紀錄器之事故影片後
認為本人事故中無急煞和倒車之情形,若要說因為撐住車子造成腳受傷有些牽強
若無受傷,不構成肇事逃逸。
若無受傷,不構成肇事逃逸。
若無受傷,不構成肇事逃逸。(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僅能說是對方"未依規定處置"

結論


若是我沒受傷,僅能打民事官司要求對方賠償車損。
若事故鑑定認為我方也有責任,則對方也可要求我方賠償對方車損
我方車損部分目前檢查到的是
1.車手輕微扭曲造成右側平衡端子歪斜(不明顯)
2.H殼右側擦傷(小面積)
3.大燈組鎖點斷裂
4.手柄前蓋(車頭的殼)鎖點斷裂

若是我有受傷(附醫師診斷證明),則對方將以刑法肇事逃逸強制拘提到案!!!


明天,將前往住家附近中醫診所看診,並索取醫師診斷證明。

請問版上是否有對事故判定或交通法規、刑法比較清楚的大大能提供小弟這起事件上有利的意見?

補充:回家後發現右膝挫傷 恩 有傷了10/26遭擦撞後對方未知會便離開事故現場,請問後處理事宜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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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冏計程車  發表於 2015-6-13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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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覆  發表於 2014-10-28 09:24
讚: 5
告就對了 順便爆給蘋果 警察省麻煩想吃案 影片都這麼明顯了 扯  發表於 2014-10-28 00:51
明明就從2.50秒開始看就好...浪費時間  發表於 2014-10-27 22:23
讚: 5
3:30 你的手機桌面  發表於 2014-10-2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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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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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u098878 2014-10-27 02:32 只看這個作者
從派出所回程路上經過同一路口又遭遇兩車屁孩挑釁.....
擋完我車後還相視而笑是???
這路口到底怎麼了10/26遭擦撞後對方未知會便離開事故現場,請問後處理事宜2901

(重點1:50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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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重點也太久了..............  發表於 2014-10-28 00:28
那是起步不穩吧....  發表於 2014-10-27 19:25
抱歉沒錄到後方,但他起步不穩到向右橫跨一個車道的距離了= =  發表於 2014-10-27 09:55
挖哩勒 被害妄想症嗎= = 怎麼看都是起步不穩  發表於 2014-10-27 03:56
3#
魂禍 2014-10-27 03:05 只看這個作者
連警察都默許四輪這樣超車方式?
這樣超車已經是危險駕駛了
外加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

可以朝這個方向...另外
媒體也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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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他罰單是一定的~目前決定先頭市長信箱(聽說要選舉了)希望有用!!!  發表於 2014-10-27 10:10
4#
tp6w94u 2014-10-27 03:26 只看這個作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再說

交通警察並非檢察官或是法官

您說
""交通隊員警說我的證據可能不足以證明對方是"惡意逼車" ""

意味著,他其實也不知道可以不可以!

方法有下

1、請警察對計程車司機開罰單,基本上已經讓他半天白跑了!

2、投訴記者或是市議員((現在要選舉!))

3、找檢察官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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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補診斷證明會順便詢問是否開罰部分,晚點會投市長信箱。目前想讓對方背肇逃!!!  發表於 2014-10-27 10:12
哀 現在台灣很可憐 這樣都不是故意逼車???
然後騎車多注意後照鏡吧 如果後面有汽車就盡量往旁邊給他們過吧
根本不知道後面是不是暴躁型車主 是的話很麻煩 ..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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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若上法院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對方是故意,有可能被對方反告誣告 唉  發表於 2014-10-27 09:57
先不說計程車的惡意逼車,看你的影片我覺得你騎車也很白目

騎不快又擋在內車道是哪招?

外車道空空的會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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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56樓 謝謝  發表於 2014-10-28 02:54
補充怕有人高潮了這不是奴不奴的問題,今天這個問題套在兩台汽車或機車都一樣,內側車道是給超車的,不論路口限速你比人家慢就應該禮讓或加速  發表於 2014-10-27 22:28
個人覺得,騎在內側車道諾後方有車輛,不管限速多少要麻你就讓開要嘛就加速。  發表於 2014-10-27 22:26
外車道空空的 計程車怎麼不走?  發表於 2014-10-27 22:25
所以你騎不快又擋在內車道 我開車撞你是你活該嗎 XD  發表於 2014-10-27 21:38
參與人數 2紅利點數 +10 收起 理由
superpp + 5 我覺得騎車的方式大有問題 忽快忽慢 內車道.
皓子弟 + 5 慢車占用快車道計程車也非無理.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10

7#
57199780 2014-10-27 08:24 只看這個作者
其實我個人覺得右側沒車你可以騎右側...

畢竟你騎在左側車道沒有任何好處阿

要左轉你也是要先待轉啊...

btw:那計程車一定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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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27後被我超過的外側車道那兩台應該是車吧?不會只有我看到吧  發表於 2014-10-28 02:55
8#
wsx2qaz1 2014-10-27 08:43 只看這個作者
不要再用"說三遍"的梗了,很膩,請改用"說五遍"~~

有傷了,期待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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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流行用3遍.....XD  發表於 2014-10-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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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怕五遍會看到煩  發表於 2014-10-27 10:15
本文章最後由 雲遊台灣 於 2014-10-27 08:51 編輯

1. 警察不是法官 , 依法他只能進行蒐證 , 然後將資料移送地檢署, 警察不能決定對錯是非
    你可以堅持提出告訴

2. 警察不是醫師 , 他不能決定你有沒有受傷 . 問題重點是你有沒有去就醫 , 你有沒有去就醫 , 你有沒有去就醫 ?

3. 車速分流 , 車向分道 . 如果你車速不快 , 也沒有要左轉的需求 , 請靠外側車道行駛 .

4. 你可以要求警方以強制罪將全案移送地檢署進行偵辦 . 這是有發生的事實 , 並非造假 . 無論到最後有沒有起訴    , 都不涉及誣告.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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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10-28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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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10-27 10:16
10#
love0509 2014-10-27 09:17 只看這個作者
車速不快騎右側比較好。
這個就先去驗傷後看要走哪條解決。

還有第二個影片想太多了,在馬路隨便抓都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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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可能我想太多,只是發生在同一路口也太讓我害怕  發表於 2014-10-27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