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chen 發表於 2014-6-25 00:37 ![大型重型機車的行駛攻略,Lesson 1:不能走的路段8688]()
那個慢車道的法規...
官好像是把兩個輪子的重機視同四輪以上汽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 大型重型機車可以 ...
由於臺北市警察局屬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俗稱交通違規)的行政機關,所以樓主如果對於警察機關行使職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著異議的時候,
當場舉發的時候,可以事前逕向警員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逕行舉發的時候,可以事後逕向處罰機關(例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陳述理由,表示不服舉發事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
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
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
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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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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