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怕無法申請
去查一下認定標準吧
http://www.iosh.gov.tw/forum/ForumTopic.aspx?K=2&PostID=317
內文如下:
上下班交通事故判定公傷與否,其實有明文規定: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92年06
月18日修正) ,只要符合第4條和第18條的相關規定,就是所謂的公傷(職業傷害)。
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
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18條 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所以基本上只要違反第十八條者,公傷要成立的機會實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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