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sjx2003intel 於 2013-10-11 01:53 編輯
對於這幾天各大討論版討論熱烈的
本論壇的討論文章[其他]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
此事件其實很簡單,但卻有人會大大的誤解此事件,原因在於對法規的不了解,故小弟在此提出一些看法
事主影片:
如影片中,汽車車主逼車後下車叫囂,很明顯違法!
但很多人都故意忽略這點,直指機車騎士是錯的,錯在於機車不該行駛於內側車道
許多人的問題:機車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小弟的解釋為:對此路段不適用
認為此機車駕駛有錯的人建議去行駛這段路,常經過這條路就會知道外側車道總會有一堆慢速汽車和公車(在台灣不意外)
而且很多人無法突破盲點的是"此為3線道"或"最內側為快車道"並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一項來解釋此事件為機車的錯誤
這對於此路段是錯誤解釋,首先請先到google map看辛亥路過復興南路後的快慢車道分化(辛亥路三段過基隆路之路段的"禁行機車"標示已消除)
台北市辛亥路三段快慢車道分化
A點為快慢車道分化處(實際上已經有快慢車道分流,此處為其中一個劃分處)
B點為事發處,且此路段(辛亥路三段)至國三以前都有快慢車道的劃分
快慢車道設置應依據 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 第183-1條 規定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以此條例來看,此辛亥路三段有快慢車道的劃分
(事主行經路段僅分隔島有白色實線,且行駛的平面車道僅有白色虛線分隔,表示此為同一限速道路)
此案例機車駕駛行駛路段為慢車道內側
此辛亥路三段的地下道規劃為快車道並禁行機車,而平面道路都屬於慢車道規劃(以分隔島劃分),所以才會在將原先迴轉後的禁行機車給改掉,原因就在於早就有快慢車道的分別(因為有牴觸法規並形成不便)。
如此就不適用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反而應依照此項第二款之規定: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此案機車駕駛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應屬無爭議,且不管行駛慢車道內側或外側,在有快慢車道劃分下,都屬行駛慢車道
用路人若需要轉至基隆路才須走平面慢車道後逕行轉向。
看到這裡明眼人就知道誰對誰錯。
針對此事件來看,機車車主儘管是非迴轉車,但並無違反任何法規或條例(以此路段而言),在判決上對機車駕駛有利,而汽車駕駛則違反多項法規,違反事項已有眾多討論,不多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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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慢車的額外補充: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慢車行駛)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
務警察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
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所以慢車需要向右側行駛是正確的
但慢車的定義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
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但依照 公路法第2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機車為汽車範疇應不需再解釋,因此以慢車規定無法解釋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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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引用自網路圖片)
違反多項法規
其中以刑法 強制罪最為嚴重
刑法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主應該以此為提告
(另法條有強制二字者都屬強制罪範疇)
另外,機車無法行駛在平面的內側車道,歸咎原因也是法治的謬誤,並以此長期的使台灣人形成錯誤認知,才會形成台灣道路的亂象
盼望台灣當局能儘快修法,也期盼台灣人能夠建立良好及正確的駕駛道德與觀念
2013/6/5 09:50
補充機車駕駛與汽車駕駛用路時應注意事項:
補充一:
汽車駕駛行駛時若占用機車專用道則可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一項第四款,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停止時若占用機車停等區(有越線即表示占用)則可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以上均有處罰實例,雖然此檢舉無獎金可得,但為導正台灣道路駕駛歪風,用路人應遵守道路規則,並勇敢檢舉違規駕駛。
補充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第一項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以下省略)。
其中有爭議的為"標誌"與"標線"的有無。
標誌指:
此標誌為:(禁3)「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的禁制標誌。
一般道路上標誌分成警告、禁制、指示、輔助,若無任何標誌者須依照相關法規之規定行駛。
除非道路有以下標誌,否則車輛(此指普通重型機車)應依照相關法規之規定行駛。
此標誌為:(遵27)「車道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車專行用」
或
此標誌為:(遵24)「道路專行車輛」(腳踏車及機車專行)
標線指:
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而"禁止機車"屬於禁制標線的標字,若一般道路有標線的車道無任何標字,則表示為汽車使用道路(含機車)或慢車使用道路。
綜合以上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一項(以下簡稱第99條第一項),應解釋為:有以上所列標誌和無禁行機車標字之標線的道路才符合"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之規定,若標誌或標線無符合上述需求,則以此項"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規定行駛
此案該路段若依照第99條第一項的說明,僅符合標線的規定,而不符合標誌規定,則應該依照第99條第一項之規定行駛,表示需依照以下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實際上筆者在撰寫本文時,就以此項補充為基準,並將此路段解釋為已經劃分快慢車道,而案主符合第99條一項二款,並判斷案主為無違反此法。
倘若此路段無分快慢車道,則本案主應以第99條一項一款之規定辦理,且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但筆者必須表示,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第一項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這個或字應改正為與字,否則此法條將繼續存在漏洞,分號前後的說明實際上為兩相抵觸,若依此法審理案件恐出現無法解釋的矛盾。
參考資料:
交通安全入口網(機車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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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size=1.5em]Yakima大大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內容
一、有關您反映「本市辛亥路3段往辛亥隧道方向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問題
查辛亥路東往西方向佈設為9車道(含車行地下道5車道及平面4車道),西往東則為8車道(車行地下道5車道及平面3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略以「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故本處皆依前揭規定,並衡量沿線交通量及車種比例,開放外側3車道供機車行駛,以上說明,尚祈 諒查。
此表示平面3車道均為慢車道,機車可合法行駛,感謝Yakima大大向市政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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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閱讀更加方便與正確,內容有關於法條的書寫已依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之規定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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