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固定式翹牌, 被開罰 已申訴成功 .
發表此文 是想要讓跟我一樣受困擾的人
提供舉發管道 , 及相關文獻
並無炫耀 或是 鼓吹大家游走法律邊緣.
陳述大略:
二、申訴內容補充摘要:
本人行經中山豐德路口 因「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被桃園縣八德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單號DB)3000753號舉發.
根據交通安全規則第 11 條 三項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
並無未依規定位置懸掛,受檢時也向執法員強調表示並非加裝可活動式支架 或 故意使其無法辨識號牌,且可清楚辨識其車號. 8*6-GG*雖有裝設支架, 但其支架為固定式也是鎖在擋泥板上, 也須以十字螺絲起子和T字型板手才能卸除 , 並無企圖 使號牌不能辨識 或逃避 照向機 . 並以用路人行的角度未影響交通環境 及 用路人行的安全 在此提出異議 懇請執罰單位撤銷處分 .
[ 本文章最後由 0989976967 於 2011-8-31 18:0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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