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是這樣經過的
小弟是做餐廳的 可惜是外場的
想說心血來潮 新好男人一定要學會一些料理
於是跟主廚下班的時候學習廚藝
學習完後 我和主廚一起下班
事情就這樣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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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經內湖路一段360巷等待紅綠燈 主廚和我一起下班 也是騎車
紅燈時跟他聊天起來了
聊完後 左轉號誌 已經紅燈 眼見要向內湖路一段411巷要綠燈的同時
主廚跟我說拜拜
(主儲右轉內湖路一段,我直走向內湖路一段411巷)
(停紅綠燈的同時,就看到對面有臨檢了)
加上今天中午被開一張逆行單行道 於是額外的小心
臨檢果然不出我所料 攔了我下來
我想說要檢查車還是怎樣 是不是有改車被抓包要檢查排氣管
警察B:麻煩行照駕照
我:(拿出行照駕照)
警察A:你知道為什麼我攔你下來嗎
我:臨檢我吧!
警察A:你知不知道你剛剛闖紅燈了
我:沒有,我沒闖紅燈 我跟同事一起說拜拜才過來的
警察A:可是我和另外一個警察雙眼看見你左轉號誌紅燈就過來了
我:我不可能做這種事情,因為我之前被抓過一次,我已經知道這裡有左轉號誌
況且我在對面就看到有臨檢了,哪個人看到臨檢警車這麼大台還闖紅燈的?
警察A:可是我和另外一位警察明明看見你闖紅燈
警察B:(點頭 繼續看我的行照駕照中)
我:眼見要開單了 他又一直認定我 我相當的不爽 就開始有點大聲說話了
我:我就是沒闖紅燈,你們警察拼業績也不是這樣的,你不覺得你們這樣做法有點過分嗎
我中午被開一張單,我知道那是我的錯,我默默的給警察開,以玆改進,上禮拜發生肇事逃逸的車禍
車子沒找到,我車都還沒修,你現在又認定我闖紅燈,我跟我同事說再見一起走的,警察都這樣拼業績的喔...
警察A:本來看你是這區的拉,沒有打算開你單的拉,現在看你這樣,這樣好了拉,你說你想開什麼,要不要開少一點的。
我:我良心自問自己沒闖紅燈拉,你要開什麼隨你拉,反正我就是沒闖紅燈,你們要這樣搞,我能說什麼,你警察阿,你最大,你說的算好不好,算我衰小。
警察A:那就開闖紅燈好了。(開始翻閱看違規第幾條)
我:OS:槓 警察闖紅燈第幾條都不知道,你到底是不是警察阿
警察A:你要不要簽名,闖紅燈的。
我:我沒闖紅燈,我幹麻簽名,要是我有闖紅燈,就默默的讓你開了拉
警察A:當事人拒簽,當事人自稱未闖紅燈。(寫在黃單上)拿紅單給我
我:我沒闖紅燈,幹麻要拿紅單。
警察A:阿你不收沒關係阿,到時候會加倍,妳拒簽阿!!你要申訴可以去申訴拉!!!
我:喔
警察AB就開著巡邏車走了(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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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打了1999申訴
大家自己小心一點,現在警察過年都在拼業績,很機車。
後來我打電話給主廚,主廚並說 對阿 綠燈大家一起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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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我已經去水果日報爆料
但是水果給我的回應卻是 "罰單糾紛請找裁決所"
我看我是兇多吉少了
闖紅燈一千八 雖然 有錢付 但是那種感覺很差
今天有去萊爾富看一下攝影機 想不到已經轉向內湖路一段411巷口拍攝
很怕這樣拍不到證據...
還有什麼途徑可以申訴 裁決所 監理站 都是警察那邊的 申訴 申訴單也只會回到當初開我單的警察那邊
根本沒機會...請求各位車友 給我個途徑 我不想要台灣以後的警察 個個都是如此!!
2/4號我剛寄信到台北市政風署了 現在只能等待1999政風署的回應了
另外水果沒辦法幫忙 我請求自自由了 也在等待回應中
2/8號 我已經寫了申訴單 等待回應中
2/9號 1999給我的回應
X的勒 攝影證據到哪裡去了???166.gif
申訴警員開罰單問題 |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 市民來電:
地點: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60巷至411巷
事由:市民於2/3日晚上10點時,騎車號XXX-XXX機車,行經上址處,綠燈才起步,被員警攔下,並說市民闖紅燈,市民被冤枉很氣憤,員警說:看你態度那麼差,一定要開單,你要開什麼項目?市民覺得沒有違規被冤枉感覺很差
(且市民主張: 內湖區內湖路一段411巷口有一家萊爾富商店,商店旁路燈燈桿上即有監視攝影機,希望相關單位主動調閱錄影帶查明處理)
訴求:敬請相關權責單位查明處理
市民要求將處理結果以電子郵件方式回覆
電子郵件方式將透過系統自動回覆 |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 警察局內湖分局 |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 警察局內湖分局 |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 2010/2/8 |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 北市警內分交字第09930279900號 |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市民朋友您好:
您2月4日致電本府1999市民熱線,反映警察開罰單問題,已交由本分局辦理,您所陳指事項說明如下: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依上開規定,為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交通執法人員見用路人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攔停舉發;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旨揭車輛於99年2月3日22時許,行經本市內湖區内湖路1段(西向東)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在面對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為紅燈狀態下,未能遵守號誌警示逕予左轉穿越路口往内湖路1段411巷行駛明顯違反號誌管制,執勤員警目睹違規事實依規定攔停製單舉發並無違誤之處,本案仍應維持原處分。
二、又員警與旨揭車輛駕駛人素不相識亦毫無怨隙,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違規事實後遂予以攔停當場舉發,員警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並無故意設詞誣陷駕駛人之必要,況衡諸執勤員警之專業訓練及經驗,對於該職務上事項之觀察力遠較一般人更為專注,其執法對象為不特定之大眾,故其立場具有客觀與公正之特質,是若無證據足資證明執勤員警之舉發有誤或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員警本其維護交通安全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
三、謝謝您來信賜教,在此表示謝意,對以上的答復,如尚有疑義或處理不周之處,請撥冗與承辦人劉泳淇聯繫(電話:02-27900505轉1702),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順心健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楊春鈞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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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失敗了 假如此回應不滿意 20天內 再去申訴一次 請問各位版友 要繼續申訴嗎..
去裁決所申訴回應如下
[ 本文章最後由 recallstay 於 2010-3-1 15:4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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