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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解釋函:民眾可反蒐證

来源: nzj323 2017-5-28 02:01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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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nzj323 於 2017-5-28 02:01 編輯



法務部解釋函:民眾可反蒐證71



由於法務部發布解釋令指出,警察可於執勤時以個人隱私為由,禁止民眾反蒐證,引發侵犯民眾權益的質疑;民進黨立委吳宜臻、台權會會長賴中強今(2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法務部擴張解釋易造成警察誤解,因此要求法務部重新解釋。法務部則坦承解釋不明確,並指出在公開場所為維護自身權益蒐證,並不違法。

事件起因於警政署去年發文法務部詢問,民眾是否可在向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進行影音蒐證的問題。法務部檢察司在去年9月13日答覆的解釋文中指出,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的個人隱私,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外,其隱私權與一般民眾無異。

不過,法務部的解釋文讓警察在執勤時得以禁止民眾錄影、錄音,還可能有權將民眾以刑法妨害公務罪送辦,引起外界質疑法部是擴張解釋,有侵犯人權、違法違憲之嫌。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日前對此則表示,根據個資法維護個人隱私原則,若執法警察不同意,可制止民眾錄影拍攝,且警察也具有民眾身份,執行公務時也應顧及個人隱私保護。

不過,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質疑,警察執行公務是代表政府,本應遵循標準程序執行,警察若可以個資法隱私保護為由拒絕民眾蒐證,若執法過當將侵害民眾權益,此舉不符個資法的立法精神,更有逃避人民監督之嫌。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表示,法務部函示要點在於,刑事訴訟法245條規定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不可揭露有關偵查中的事項,因此不可影音蒐證;另若有強暴脅迫行為,才構成妨害公務的要件。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員鄭其昀表示,在公開場合的隱私期待較低,因此若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而自行錄音錄影,沒有違背個資法規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律師說,除法律規定不可錄音、錄影,例如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偵察範圍外,法務部函釋的範圍不僅止於刑事訴訟法的偵察場合,還包括陳情、檢舉及行政調查,可說是包山包海,但沒有法律規定警察可以在公開場合,例如處理車禍糾紛、臨檢時禁止人民蒐證自保。

警政署督察室組長黃國珍則說,在可共見共聞的公共空間中,警察外勤適用道路交通條例、警察勤務條例等,沒有個人姓名、資料等個資法問題。

在立委的質疑下,林錦村坦承法務部解釋不明確,並承諾將解釋函帶回研究,於10天內做出是否修改解適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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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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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hiauyu 2017-5-28 07:51 只看這個作者
代表政府在執行公權力的時候,當然是代表政府機關,
此時是背負公務人員責任。

享受公務員權利時,當然也得背負責任,
這時哪能用個資法來看,
如果涉及私人方面,那當然是適用個資法...
執行時,就太擴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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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5-28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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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5-28 10:40
3#
rb26dett 2017-5-28 09:33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警察目前不也是執勤都在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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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有發生事故 , 任何人都有權錄影存證才合理 .  發表於 2017-5-28 10:42
4#
rb26dett 2017-5-28 09:36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若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可錄影也太瞎,如果這個前提是不能改變,案件偵查結束還是有權利可以公開吧,目前許多地方警局不也在大量公開職權的現場錄影狀況
身為一個法務部次長因為身分的關係將法規擴大解釋成自認為的意思,這不禁讓人懷疑這樣的擴大解釋是因為不懂法律還是習慣自我擴權或是思慮不夠周延....,不管是什麼因素,這樣一個不專業的人能位居高位,那這相關的人事布局可就得要有關單位好好的思考思考了!!~~~~~~
有警察攔檢你的時候,叫你關掉行車攝影機的嗎?

要錄影甚麼的就安安靜靜的錄,不過我看很多人很喜歡在警察面前特別強調他在錄影,然後又做出一堆白目的舉動,最後被上銬帶走法務部解釋函:民眾可反蒐證6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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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5-28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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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5-28 20:15
難得想讚成你的理論,讚。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5-28 20:15
讚: 5
是阿 "特別強調" 哈哈  發表於 2017-5-28 12:20
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比奇堡 海綿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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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看法務部的解釋好像是說在公共場合你可以拍,可是警察跑到你家去的話......你就不能拍了?
再說偵查跟警察的隱私有什麼關係阿?他在勤務期間做的事不是代表公權力嗎?怎變他的隱私了?
這是要鼓勵警察在暗中耍見不得人的手段嗎?
天生魯蛇 發表於 2017-5-28 10:51
有警察攔檢你的時候,叫你關掉行車攝影機的嗎?

要錄影甚麼的就安安靜靜的錄,不過我看很多人很喜歡在警察 ...

難得想讚成你的理論,讚。
就是官字兩個口啊.
警政署+法務部.官官相護.
還是次長.好大的官..
10#
cloud. 2017-5-29 00:58 只看這個作者
若執法警察不同意,可制止民眾錄影拍攝.. 還是得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