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兄臺講了這麼多,對方和解賠償的意願如何??若對造只願小額賠償或無意願或是相應不理,兄臺是否已有備妥堅強的意志跟對方纏鬥下去(走完刑民事法庭)的準備了,因為真走到司法程序時,會曠日廢時,還得常請假撥空上法院與花時間去準備說服法官的一切資料~~~
另"初判表 內容是寫跡證不足 無法判定肇事因素",是因為當初事故發生時警方的"車禍事故紀錄表"沒有完成嗎??若當初的事故紀錄有完備,又怎麼會有"跡證不足"的問題呢??若真是前者,那當初處理的警員就有疏失,會有失(瀆)職之虞等的問題,而這就需要釐清。再者"他說可能是對方沒做筆錄",這更是離譜,車禍發生的當下警方會依據雙方的說法來製作"車禍事故紀錄表",否則就沒辦法結案,所以該員警的說法應是欺兄臺不懂法律吧?!而這也需要釐清。~~
而"診斷書上有註明宜修休養陸個月"與"再休養三個月"這些只是醫囑建議而非是診斷要求,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會針對這些做出文章,除此之外所有的醫療支出與相關費用只要有收據證明的都比較沒問題,至於"精神撫問金",可依據兄臺家裡的實際狀況,提出相關證明ex.殘障手冊,低收等佐證,並據此要求因為受傷所造成的不便與需要額外付出的心力,至於金額如何計算,可粗估1天$500~1000,而期間約為6個月,核算金額在$90000~180000之間,當然這需要有讓對方討價還價的空間,至於這空間兄臺可自行拿捏~~
再者因為兄臺有體傷,所以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有6個月的"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期,若對方是個頑劣份子,可據此讓對方有所警惕,同時可另提民事求償,這可跟前述的"精神撫問金",一起考慮,因為真正車禍(強制險)的所謂"精神撫問金"是很~少的(或者是說幾乎是沒有的),所以兄臺真想要有這"精神撫問金"即可朝這個方向走~~
最後最好的結局是對方願意和解並一次支付所有的求償金,而這和解書要如何攥寫與如何認證,使其有法律的強制效力,那就是另外的話題了,也祝兄臺此事件能圓滿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