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出判決結果出來了......
對方:疑似跨越雙黃線(安9)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申請調解過一次、對方不到
調解委員打電話過去對方說有事無法前往
目前沒有任何一通電話、一點面對解決的意願都沒有
小弟初判表寫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是否代表0%責任 代表交通警察大隊還沒有發現肇事的因素,
不是樓主的駕駛行為無肇事因素,又稱無過失。
由於檢察官在偵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時候,
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的規定,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
所以樓主的駕駛行為,如果在鑑定意見書當中是記載無肇事因素的時候,
自然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不起訴的規定處分。
相對!如果是記載為次因的時候,
縱然與對造的過失程度不相同,
但是在證據已經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的時候,
通常也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第 449 條第 1 項的規定,
聲請以並且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被告的行為,
是否有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法官諭知科刑判決的機率,
通常也取決於鑑定意見書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