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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黃線車禍判決

来源: yokan 2015-7-17 11:58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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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出判決結果出來了......
對方:疑似跨越雙黃線(安9)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申請調解過一次、對方不到
調解委員打電話過去對方說有事無法前往
目前沒有任何一通電話、一點面對解決的意願都沒有

小弟初判表寫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是否代表0%責任
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是否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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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7

跳到指定樓層
人家肇事 告你 你覺得會成立嗎XD
3#
yokan 2015-7-17 12:15 只看這個作者
因為雙方都有受傷
所以不知道會不會成立
這不是車禍判決喔 !

這是肇事責任的判定 .

與判決無關,且初判表也不是絕對 .
通常還有得走 !

你告他了沒?

5#
yokan 2015-7-17 12:56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我還沒告……
晚上處理我的警察才收假才能告
Ps:我怎麼覺得警察常常放假啊…我要找他就是放假
6#
87qyyy 2015-7-17 14:42 只看這個作者
對方告你過失傷害你就順便反咬回去吧

反正都要上法院了 怎麼能先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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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7-17 19:01
車禍出判決結果出來了......
對方:疑似跨越雙黃線(安9)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申請調解過一次、對方不到
調解委員打電話過去對方說有事無法前往
目前沒有任何一通電話、一點面對解決的意願都沒有

小弟初判表寫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是否代表0%責任
代表交通警察大隊還沒有發現肇事的因素,
不是樓主的駕駛行為無肇事因素,又稱無過失。
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是否不會成立

由於檢察官在偵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時候,
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的規定,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

所以樓主的駕駛行為,如果在鑑定意見書當中是記載無肇事因素的時候,
自然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不起訴的規定處分。

相對!如果是記載為次因的時候,
縱然與對造的過失程度不相同,
但是在證據已經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的時候,
通常也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第 449 條第 1 項的規定,
聲請以並且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被告的行為,
是否有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法官諭知科刑判決的機率,
通常也取決於鑑定意見書的內容。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8#
yokan 2015-7-17 15:16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5-7-17 15:01
代表交通警察大隊還沒有發現肇事的因素,
不是樓主的駕駛行為無肇事因素,又稱無過失。


我想…交通隊應該是找不到我肇事責任
因為我是等紅綠燈剛起步對(直行車)
對方是突然跨越雙黃線
我應該是沒有過失的
主要是對方如果要提告我過失傷害是否成立(擔心事項)
當然小弟絕對會告對方過失傷害
對方給我的感覺是我沒有錯
然後態度惡劣…
不面對不處理的方式在跟我耗時間
yokan 發表於 2015-7-17 15:16 雙黃線車禍判決669
我想…交通隊應該是找不到我肇事責任
因為我是等紅綠燈剛起步對(直行車)
對方是突然跨越雙黃線

那個是其次,
重點在於鑑定意見書的內容,以及樓主是否願意冒險而已。
10#
colddasha 2015-7-17 18:08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我是認為他要告就告
成立機會不太大
既然態度這麼惡劣就快告回去吧
肇事主因還認為自己沒有錯
樓主去告他算是善事一件
我是認為這種人沒什麼好顧慮的啦
至於他告你 你也不必太擔心
初判既然都是零肇責了
雖然不是絕對 但至少有任何訴訟你都先贏一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