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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槽化線 遭開罰

来源: 金凡 2015-2-6 22:12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15 22022
在Facebook 看到了一張照片 感覺蠻有趣的

分享給大家看看  被開這種單...心裡一定不是滋味.....行駛槽化線 遭開罰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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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槽化線 遭開罰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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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是滋味也是自己造成的.....
這張照片總共有3個違規,所以台灣人開車還是習慣貪圖方便式的違規行駛槽化線 遭開罰6030
但是駕駛人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跨越槽化線是不爭的事實,
除非是閃避突發的意外狀況...的情形,例外。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1 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
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
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為一五公分,
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公分,間隔三○公分,斜四
五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
  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
  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
  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法規來源:
行駛槽化線 遭開罰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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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  發表於 2015-2-7 04:01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駛越槽化線的確是違規的

但是我們智障政府,在許多 機車待轉格之前,畫了槽化線,
請問機車該如何進入待轉區 ??????????????????? 行駛槽化線 遭開罰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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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屌了 外加汽車超喜歡停待轉區 車多時 待轉區機車會多到滿出來 瞬間少一車道變成待撞區XD  發表於 2015-2-10 14:28
壓過去~選我正解!!  發表於 2015-2-7 18:02
壓過去~選我正解!!  發表於 2015-2-7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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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政府夠智障的..還有蠻多地方的待轉區也一堆槽化線...超級智障的誰設計的阿?  發表於 2015-2-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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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智障...  發表於 2015-2-7 13:55
多認識交通規則 , 保障你行車安全 ! 維護你的行駛權益 !
我們的政府很高興,他們發明了這種槽化線,可以保護進入待轉區的機車 ..
6#
ye. 2015-2-7 00:09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ye. 於 2015-2-7 00:14 編輯

槽化線的確是違規
但是台灣許多槽化線設置偏離設置基準
陷人於不義

機車待轉格前方
機車待轉格設置在人行道,這樣也不對
還有槽化線直接畫在無交叉道路的行車道路上也不對

台灣標線又特別滑,行車線設置槽化線要是閃避或是停車被撞
根本就是挖陷阱,出事算誰的???



之前有一個新聞
台北市有一個地方,有一個巨大的槽化線
每天警察都錄影開一堆單
因為那條路線,機車要行使車道與槽化線交會(沒看錯,就是交會)
所以必定要駛入該槽化線,警察也依道路規則狂開單

最後被人舉報,投訴議員、媒體等等之類的
後來原因會勘之後,表示該槽化線是因為重新鋪路後,新劃的標線,沒符合標準原則
那期間開的單未開罰的一律註銷,槽化線也縮回原有尺寸(已經被開的就無解了)

那..這樣.....又要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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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為甚麼警察要躲在那偷拍才是心態可議的地方?  發表於 2015-2-7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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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2-7 02:56
這被開沒什麼好抱怨的吧
比較雖的是三個違規,在最後面被拍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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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橋往三重方向 要下中華路那邊也有一樣的狀況 但是回堵時不得不提前壓槽化線....  發表於 2015-2-7 18:52
8#
C0502 2015-2-7 01:02 只看這個作者
鬼島政府的交通政策只會胡亂搞
台南一堆待撞格前有槽化線
甚至還有待撞格劃在車道上
真的是名副其實的待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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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機車待撞區"  發表於 2015-2-8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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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很神奇 為什麼待轉區會這麼的前面...  發表於 2015-2-7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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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叫做機車待撞區..解讀:在那邊等待被撞的小區塊  發表於 2015-2-7 17:22
兩輪的一騎上去就是行駛槽化線
四輪的非得要四個輪子都開到另外一邊才能開罰。
會不會是前面發生車禍 所以三輛才會行駛在槽化線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