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9375em]交通部日前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並表示有鑒於三輪機車比二輪機車的車輪數多,有較高的抓地力與穩定平衡性,可以促進機車的行車安全,且國外也有擴大使用三輪機車的情形,所以進一步開放使非肢體障礙或身心障礙一般民眾得使用三輪機車。交通部說明,三輪機車是指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的機車,而關於其使用性質,參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第6款規定,將不限使用對象及不限車種開放三輪機車申領牌照,此外,也於
同規則第16條第9項中刪除只有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民眾可以領有駕駛該車類駕駛執照,或可報考該車類駕駛執照的規定,使一般民眾得選擇駕駛三輪機車,有助於提高交通安全。
交通部最後指出,全寬超過一點三公尺的大型重型三輪機車應採二燈式對稱裝設頭燈,裝設位置應於沿著發光中心點垂直軸方向兩燈的外表面內緣,其間距應在零點五公尺以上,尾燈也是採二燈式對稱裝設一盞或二盞,而二燈間距應在零點六公尺以上。且還應於車輛後方、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一點二公尺以下,零點二五公尺以上的地方裝設白色倒車燈,並與變速裝置連動,在排檔桿置於倒檔位置時亮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