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就是我朋友無照駕駛 之前被開無照駕駛罰單 打算用分期攤環
複製代碼 樓主的朋友可以在繳納第一期的罰鍰之後,申請駕駛執照的考驗,屆時記得簽收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單,並且妥善保管(因為參加講習的時候必須攜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4 條: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
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其他各項登記或汽車檢驗。
移送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
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
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
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
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1 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
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審 驗期限及有效期限,不得逾十八期
,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
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2 條: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
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處罰機關於受理前項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16 條:
汽車駕駛人於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
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因病、服役、
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
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服務之公司行號以
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申請延期講習。
汽車駕駛人、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之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正
當理由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依本條例第二十
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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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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