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退伍的阿文要自己創業,想買一輛3噸半貨車在市場載貨,先向父親貸款到中古車行看好車要買時,車行問他有沒有參加工會,如果沒有要兩個保證人,還要切結不會從事載貨營業及攤販,阿文聽了傻眼,心想買貨車就是要載貨,怎還要切結「不會從事載貨營業」?
打壓民眾賺錢滿街都可看到重量3噸半以下的小貨車,只要有一般汽車駕照就能開,但這種貨車卻不是想買就能買,也不是想買幾輛都可以;這樣的限制讓初出社會打拼的阿文非常不滿,認為政府不只管太多,簡直吃飽撐著,限制人民財產交易的自由。
阿文不死心,自己去查法令,才知小貨車買賣限制依據是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最後,自用小貨車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但以直接從事生產,需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之物品時,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得申請小貨車牌照。
但令阿文不解的是,這規定在1968年頒布實施,或許當時有限制的必要,但距離現在都已快50年,法令全無修改是否符合現況,還用這麼古早的法令限制人民,「政府是都睡著了嗎?」
另名開公司的黎先生有3輛舊小貨車,生意轉好想要新買一輛3噸半貨車時,車商要他提供營業額稅單,要滿50萬元以上才能買第4輛。「為什麼要這麼麻煩?」他一問之下,才知小貨車買賣有限制,質疑政府根本是打壓基層民眾,「難道政府不希望人民創業賺錢嗎?為什麼不能多買些貨車?」
法令流於形式黎先生不解的是,開貨車違規營業自然會有財稅機關開罰,幹嘛要在買車時由監理單位來管,更何況車開出去,大家要怎麼用,監理機關管得到嗎?他也質疑,車商有他們應付的方式,花點錢隨便加入一個工會就可幫客戶解決問題,但這規定已流於形式,既然如此,「政府何必自掃威信?」
【政府回應】中壢監理站站長朱詩蘅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自用小貨車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但以直接從事生產,需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之物品時,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得申請小貨車牌照。
避免一般人營利這規定主要是避免一般人從事載貨營業行為,這就好像,一般轎車與營業計程車差別一樣,雖然都是小轎車但使用目的不同,所以在發照時必須有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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