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拖吊車輛只要一進保管場,車主就要繳交保管費。桃園縣警察局修正《桃園縣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增訂「違規拖吊車輛進場未滿1小時者,免收保管費」,13日由議會通過,經報請內政部通過後,公告實施。 交通大隊初步估計,新制實施後,桃園縣政府1年保管費用,將減收760餘萬元。
目前桃園縣內有桃園、中壢、八德、海湖4處拖吊保管場,車輛進場,車主除了交通罰單、拖吊費汽車600元、機車100元外,還需繳交以日計費的保管費汽車200元、機車50元。
過去許多民眾車遭拖吊,急忙繳交罰單及拖吊費外,並不清楚還有保管費這項,且是車一進場就以日計費,不算小時,民眾為了領車,只能自認倒楣將所有費用繳清,才能夠領車。 縣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林明賢表示,新制實施後,時間計算是從車輛進入拖吊場才計算,非從拖吊開始計時,採對民眾較有利的政策。
資訊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6%8B%96%E5%90%8A1%E5%B0%8F%E6%99%82%E5%85%A7%E9%A0%98%E8%BB%8A-%E5%85%8D%E4%BF%9D%E7%AE%A1%E8%B2%BB-220023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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