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店林姓女員工4年前因工作,深夜才下班,騎機車撞上路旁電箱,造成上下顎骨折、9顆牙齒缺牙,林女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但雇主曹男辯稱勞工上下班途中受傷,並非雇主可控制;法官則查出勞保局已同意給付林女職業傷病費用,認定這是屬於職業災害,昨天判決曹姓業者要給付林女補償金85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26歲的林女,在婚紗店擔任婚禮顧問,平日由東勢住家騎機車到中區的婚紗店上下班,因必須時常加班,99年11月29日晚間加班協調客戶婚宴事務後,深夜12時從公司離開,返家途中在崇德路3段棒球場旁撞到電箱受傷。
受傷的林女經送醫院急救,下顎骨聯合體骨折、兩側顴上顎骨複合體骨折,並有9顆牙齒缺牙。 林女牙齒無法切斷食物,並須先住院接受骨移植手術,才能接受人工植牙手術,100年7月接受自體腸骨移植及齒重骨重建手術,後續仍需進行缺牙區重建手術。
林女對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要求給付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減少勞動力損害、精神慰撫金,共400萬7087元。 但雇主曹男表示,林女是在下班途中自行撞上路旁的電信設備,這並非就業場所的設備、或作業活動及職業原因引起的傷害,且該危險的發生原因不是雇主可控制的因素,難以認為是職業災害。
但法官查出,林女在深夜下班後撞到電箱受傷,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共14萬4602元,顯示本件事故確實符合勞基法所定的職業災害,判決曹姓業者給付林女85萬餘元。
心得:吾公司上周有一同事下班騎車摔斷鎖骨,也是符合勞基法所定的職業災害而獲理賠!
資訊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39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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