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阿冰 於 2013-11-16 02:34 編輯
這是今天很衰小的一張單子
就在我喝完星巴克買一送一的時候遇到了
但有改裝就改裝
車輛在查詢監理站紀錄時
勁戰原廠分貝是80.6為基準
檢驗時不得超過85.6
各車輛標準可以到下方網址做查詢
http://www.artc.org.tw/carmode/inmoto.asp
這是當場檢測的圖片
按照法規是以最高轉速/2 下去做檢測
本車在監理站的資料中最高轉速是8500
所以檢測時以4250的轉速下去檢測
BUT 人生中最厲害的出現了
我的車沒有轉速表阿XD
那要怎樣判定4250轉呢??
今天是有儀器吸附在引擎上做偵測
我還偷看了一下螢幕真的轉速是在4250轉
所以還是可以驗噪音的喔!!
回到家之後就簡短的從網路上搜尋
並且歸類一下資訊供大家參考
噪音管制法
依「噪音管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所以想當然爾,汽機車改裝排氣管之音量是否構成製造「噪音」,其判斷基準即在於超過「管制標準」!因此,接下來就要來探討噪音管制法所規定的標準到底在哪裡?
依「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同條第3項規定:「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所以從第11條第3項我們可以小結:使用中的機動車輛之噪音管制標準,在噪音管制法裡面是沒有詳細規範的,應該是放在另訂的行政命令裡面,所以我們必須往下一層的命令去探索(按:我國法律結構屬金字塔型,最上位是憲法,第二層是法律,第三層是命令)。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依環保署、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之「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2條第1 項規定:「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 (站) 、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原地噪音檢驗,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原地噪音檢驗係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音量。」,這裡我們又有了新發現:使用中車輛量測噪音值,是針對原地噪音進行檢測,而且是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檢測。這下可好!噪音「管制標準」不但沒找到答案,卻又冒出「一定引擎轉速」這個新問題!沒關係,讓我們繼續探討下去。
不過「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中有一些規定值得我們注意!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測方法為之。」,第2項規定:「前項檢驗結果應交付受檢驗人。」,由此可知,量測使用中車輛噪音,是有「規定量測方法」的,不過在這裡我們還不知道「規定量測方法」是什麼(後面會有答案),而檢驗的結果依規定是要交給我們受檢驗人的(按:這是一定要的,才能作為反告監測人員的證據)。
另外該法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第六條規定:「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所以我們接受檢測噪音之前,務必要確認稽查人員的證件,可不能讓阿貓阿狗來亂檢測;同時我們也不能排除噪音檢驗人員其實沒有取得合格證書之可能性(以前就曾發生過警用測速雷射槍未通過國家標準之缺失),所以這也是為未來保留告噪音檢驗人員的證據。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言歸正傳,接下來我們再看到環保署、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同條第5款規定:「五、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 (站) 、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看到這裡大家一定快受不了了,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法律要訂得如此囉哩叭嗦,看半天看到第三個法規還是沒有我們要的答案!(按:或許這就是吾等法律人存在之價值吧!?)重點來了,依該標準第3條規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終於,管制標準出現了!依該附表規定(以下以125c.c.機車為例),
第一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9dB( A )加5 dB( A );
第二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也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9dB( A )加5 dB( A );
第三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4dB( A )加5 dB( A );
第四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4dB( A )加5 dB( A )。
(按:其中另有規範某些年度後出廠之車輛,不能高於當年度「新車型審驗上限值」,該上限值目前還在確認中。)
但是各廠牌車種原地噪音還是要上監理站或環保局查詢
"2002年的勁戰出場分貝數是80.6"
CNS 5799 D3058
依照其附表備註所示,噪音量測方法是以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看到這裡,大家應該已經頭暈眼花了,但是打起精神,重要的量測方法就在這裡。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總號5799 類號D3058),依所附檔案共有14頁,在此僅介紹重點,有興趣的人請慢慢研究,有心得並請分享。
1、第1頁的3.4規定:額定引擎轉速(rated engine speed): 引擎製造廠所規範最大輸出淨功率(rated maximum net power)對應之轉速, 以下以S代表該轉速。(按:這個很重要,這個S就是測量時「一定引擎轉速」的計算基礎。)
2、第2頁的5.1.2規定:測試前車輛須以適當方式暖車至車輛製造廠規定正常行駛狀況。
3、第4頁的5.3.1規定:測試時須無雨, 溫度介於0℃至40℃, 在微音器高度之風速(含陣風)小於5m/s。
5.3.2規定:背景噪音應與量測值相差至少10 dB( A )以上, 如二者差值介於10 dB( A )~16 dB( A )之間, 則量測值應扣除依圖4 之補正值校正之。
5.4規定:測試時以微音器對準音源為原則, 並加裝風罩(windscreen)。
4、第5頁的6.2 引擎轉速設定,這個是重點中的重點!
6.2.1規定:汽車引擎轉速設定在(0.75 S±100)rpm。
6.2.2規定:機車若S > 5000 rpm, 則引擎轉速設定在(0.5 S±100)rpm。
6.2.3規定:機車若S ≤ 5000 rpm, 則引擎轉速設定在(0.75 S±100)rpm。
6.5規定:連續三次有效測試結果之差異, 須小於2 dB( A )。備考: 原地噪音測試期間引擎轉速、風速或背景噪音等超過規定範圍時,該次視為無效測試, 不列入紀錄。
小結:依上面提到的所有資料,我們可以整理出一些頭緒與步驟,也就是當我們不幸被攔停要求檢測車輛噪音時,我們可以提出下列質疑。
1、下雨不可測、風速過大不可測;背景噪音需先測出以供補正校正。
2、量測人員需佩帶證件,並須為領有合格證書之人。
3、量測人員需先提出受測車輛之引擎最大輸出淨功率對應之轉速,無法提出則不可檢測。
4、受測車輛(如機車),如無引擎轉速表,現場無設備可以偵測該車輛轉速,則當然不能檢測。
5、測試期間引擎轉速、風速或背景噪音等超過規定範圍時,該次視為無效測試, 不列入紀錄。
本文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8-1-23 16:1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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