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鬆綁規定!下架網友侵權內容 網路平台擬可免責

来源: LinH-C 2017-10-31 01:39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0 198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 ... F%E5%85%8D%E8%B2%AC

行政院30日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會中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針對網路平台治理的規範,達成新共識。即是,若有使用者在網路平台上傳侵權內容,在特定情況下,網路平台可以不用負擔賠償責任。此外,會報中討論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管理法草案」,被列為優先法案,這一兩周內將送交行政院院會,會在這會期送立院等待三讀。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表示,因為網際網路無國界的特性,並不適合用公權力的管制手段,介入網際網路的運作和管理。因此,「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採用的是最低限度規範,網路平台業者不對使用者提供審查責任,只對平台自身提供的資訊負責。若使用者發生侵權行為,平台只要下架或告知疑似侵權者,就能夠免責。

但是,平台沒有下架、告知疑似侵權者,仍然會依現有法規走法律途徑。至於平台是否負連帶責任,則交由法院判決。

張秀禎也舉例,例如臉書,如果得知使用者有侵權行為,將該內容下架或有其他處置、或在查證後確認無侵權後重新上架;針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就不用負賠償責任。(張愷庭/綜合報導)

「數位通訊傳播法」主要重點如下:

1. 明定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要公開揭露營業的相關資訊,例如自然人、團體、營業所名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管許可的文號及聯絡方式;另外,按照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公告服務使用條款包括隱私權、資訊安全政策、檢舉通報管道及申訴機制等。

2.規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法條的精神是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促進網際網路服務的發展。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自己提供的資訊負法律責任;對所傳輸或儲存的他人資訊不負審查或監督的責任。

提供寬頻上網服務的業者,在特定情形下(資訊傳輸由使用者發動、或自動化處理且沒有進行任何篩選修改),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提供如雲端儲存服務的業者,在特定情形下(不知資訊違法或知道違法後移除),對違法的資訊不負賠償責任。

針對像社交網路平台,在特定情形下(知道侵權後即下架,或其他適當處置,查證後沒有問題,資訊重新上架),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收藏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