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臨撿 所有車輛都攔。出示駕照 行照。上面就說過賭一睹而已。
我騎破車GSR 晚上假日晚一點回家。還不是一樣攔。
可疑人物的定義,不太懂。
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基本上是有權利可以請警察這麼做的,但這麼做等於與警察硬碰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