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開單的員警也只是依法行政而已,因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第 85-1 條: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所以連續裁罰是依法有據的,至於巡邏警的問題,因為被申訴會影響考績,所以絕大部分的警察都會秉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的準則來作為: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而這為何會被連續檢舉?這就要看看被檢舉人是不是有得罪過別人,或是遇到惡鄰居....等,所以還是那句老話,只要沒有違規,管他是達人或魔人出沒,誰也沒輒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