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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醫師半夜趕接生 無照騎車少年違規衝撞 造成一死

来源: sjx2003intel 2017-9-9 22:39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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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YAHOO 奇摩新聞

新聞原標題:麻醉醫師趕接生 撞死無照少年騎士

新聞內文:
台中市太平區今(9)日凌晨發生一起死亡車禍,兩名未成年的青少年無照騎機車雙載,在行經東平路、中和街口時,和張姓麻醉科醫師所駕駛的自小客車相撞,兩名少年當場被撞飛,導致一死一傷。

綜合媒體報導,今日凌晨0時左右,15歲的廖姓少年無照騎機車,載著13歲的張姓少年,在行經太平區東平路、中和街口時,撞上61歲張姓麻醉科醫師所駕駛的自小客車,強大的撞擊力道讓兩名少年當場彈飛受傷,廖姓少年送醫後因傷重不治,張姓少年則雙手骨折,無生命危險。

警方調查,張姓駕駛和死者廖姓少年均無酒駕,事發當時張男開車直行東平路往樂業路為閃黃燈,死者騎機車直行成功東路往中和街為閃紅燈,初步研判雙方都未注意路況,未依規定減速,才會釀成車禍。

張姓駕駛向警方表示,自己半夜接獲通知要出門協助接生,沒想到會撞上機車;死者家屬則表示,不知道孩子半夜騎車出門,但認為小客車行經路口時沒有減速,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新聞影片:

(影片來源:中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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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新聞,筆者有以下感想:

感想一
:
媽的,這些記者是沒看到汽車撞擊點是在左側車門嗎?標題居然都下汽車撞死人!!???

以下為搜尋出來的新聞標題:
麻醉師趕接生 對撞無照國中生 1死1重傷
麻醉醫師半夜趕接生撞死無照騎車少年
醫師半夜趕接生!撞死「無照國中生」 15歲少年全身骨折慘死
醫師半夜趕幫孕婦接生撞死無照少年騎士
麻醉醫師趕接生撞死無照少年騎士

整個黑人問號,開車在路上,一台騎機車衝過來自撞,結果媒體卻報導開車的撞死人????這邏輯????
筆者來下個標題:無照少年半夜騎機車,超速自撞轎車,使後座友人慘死
這樣的標題才符合邏輯


感想二:
又來了,又來了,家長表示無法接受,可是自己卻不知道小孩半夜跑出去,這...難道不是管教上出了問題???
認為小客車行經路口時沒有減速,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你小孩不跟別人出去不就沒事了???
你小孩明知道是無照駕駛還跟人出去,不懂交通規則,在路上亂竄,這事故責任應歸屬於那位無照駕駛的15歲少年吧,還怪到汽車駕駛???
就算汽車駕駛有發現,也減速了,我想還是會撞上去。撞成這樣,機車都不成形了,一定騎得很快,在道路上超速駕駛,不把自己的安全當一回事,能怪誰?


感想三:
閃紅燈不是如記者報導要放慢速度,而是要停車再開。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別再亂報新聞了好嗎?基本的交通規則是每一位成年人都必須去了解的,不了解的人,毫無疑問,就是馬路三寶。

如果我是審理此案的法官,一定判汽車駕駛無罪。
1.因為路口監視器沒有清楚拍攝到汽車,無法釐清汽車是否沒有放慢車速。
2.事故現場,明顯是機車撞上汽車,加上夜晚視線不佳,難以判斷道路左右狀況。
3.機車為支線,沒有停車讓幹道車輛先行,違規在先。
4.機車駕駛無照駕駛,這根本不用多說了,沒有基本的用路知識,還騎車勒,還有車哪來的?車主沒盡到保管車輛的責任,是否須負責任?


感想四:  (經大魔王提醒,筆者對無照駕駛肇事應負全責這觀點做了修改與補充)
希望以後可以立法,若無照駕駛者肇事,且為主因時,應負起絕大部分責任或負起全責或加重其處罰。
不具備駕照者,本來就不該行駛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此行為在刑法上解釋為故意犯;在日本無照駕駛的罰則為一年以下徒刑與30萬日圓以下罰金至3年以下徒刑50萬日圓以下罰金,以刑罰論)不該行駛於道路上,卻發生事故,且為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非他人有意或無意的引起事故,那麼需要被究責的部分就需要放大檢視。否則人人都無照駕駛就好了,有沒有駕照也不過是差那張罰單而已,無視他人的權利與安全,也不會被社會與法律給處罰。這樣的社會就是缺乏法治的社會。


感想五:
這麻醉師,真衰,遇到自殺炸彈,還要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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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看不懂筆者文章,無法產生共鳴的人,筆者深表遺憾,想法與認知不同,自然不會有共識。至於誤解本人文章中心思想的人,筆者也不會試著說服。每個人都具有自由意志,表示思想是自由的,筆者不應干預,甚至應該多鼓勵。

中華民國法律,具有許多瑕疵與漏洞,而人民習以為常並認同其存在,法律規範自然沒有其威權性,而不被重視,結果就是,違反一下規則也沒有關係,處罰不高不痛不癢的想法充斥於這個社會,社會必將越來越亂。

公元前4世紀,亞里斯多德以科學方法證明地圓說,但直到16世紀麥哲倫才完成環繞地球一周,地球是球形的說法,才為人們所接受了。
地圓說讓人們接受尚且要花這麼多時間,更何況是筆者這合理卻不被理解與接受的思想呢?

在台灣不被接受,不代表國外法庭都跟台灣一樣。無駕照表示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這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確的規範,然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卻行使上道路,罰則僅有罰錢。

根據102年的統計,機車駕駛死亡人數中,有 19.6%為無照駕駛,這比例高不高呢?端看個人如何解讀,筆者也沒充分證據可證明其是否具有因果。

而大多數討論裡有許多人都與曾子對單居離的態度一般,討論失去了其意義,實屬可惜,筆者也不再多論,望此事件能給予有緣人一項警惕。




本文最後由 sjx2003intel 於 2017-10-21 16:0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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