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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土地上停車被撞到

来源: 夏語Shiayue 2017-9-1 16:33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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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夏語Shiayue 於 2017-9-2 16:53 編輯

9/2更新
回原廠了
原廠建議請對方出保險(上策)
或是用自己的保險去對對方的保險(這個自己要出自負額)
周一會去調監視器

原廠說疑似三角台歪了
也太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的於昨日出了個小意外
是在停車後被倒車的汽車撞到
地點上是私人土地
有請警察但沒拿單子
警察表示要在道路上才會有單子
目前協調是先給原廠開估價單
對方在用保險處理

車子沒倒但被往後推了點而且前土除裂了
騎起來沒大問題
但覺得直線時龍頭有點偏右
明天才會去原廠檢查
想請問被撞到除了土除外
有地方需要特別檢查一下嗎?(輪框輪胎之類的)
去原廠的時候對方的保險應該要到吧?
還有雙方沒肇事責任的問題(私人土地)
那如果對方不打算賠
可以用毀損之類的方法向對方求償嗎?

我機車也不小台
停也距離對方車尾3公尺
被撞覺得無奈…

DSC_0413.JPG (165.65 KB, 下載次數: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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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8

跳到指定樓層
不打算賠就先報個案,以肇事逃逸起訴吧
就看在法官前要不要認賠,不認賠也要吃一年以上牢飯或者繳易科罰金
理賠金一樣要賠,就看肇事人要不要繼續耍無賴
只要沒有和解,這理賠金額就是會存在

總結就是,沒開庭前都沒在怕,當被法官問要不要和解,對那理賠金和牢飯才會煩惱
所以就是教訓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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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停車場(土地)發生碰撞時,無法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論處,別搞錯了法規與適法性喔!~~~~  發表於 2017-9-1 17:46
我跟樓上的看法相同..也是最多人再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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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停車場(土地)發生碰撞時,無法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論處,別搞錯了法規與適法性喔!~~~~   發表於 2017-9-1 17:46
在私人停車場(土地)發生碰撞時,警方仍須依法行政,只是無法比照道路事故來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但警方仍應會到場採證記錄,之後受害車主可向警方申調相關紀錄當證據,並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調解或進行民事訴訟以解紛爭~~

在這種發生於私人停車場之事故,多數都透過調解或和解,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提告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但是如有人員因車禍受傷的話,就有涉及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的問題,被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向司法機關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要以刑法毀損罪提告,應該不適用,因為毀損只罰故意犯,而不罰過失犯,除非有影片能證明肇事駕駛有明確表示就是故意要撞的,否則提告毀損,結果通常只有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所以民法侵權較為適用,只是民法訴訟曠日廢時,真要提告得有長期出庭的心理準備,雖然最後會拿的到賠償,但勞心勞力,所以能在調解委員會解決才是最快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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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9-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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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9-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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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9-1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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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9-1 20:16
請問如果情況以私人土地,一般道路行駛用車行駛到私人土地,蓄意或非蓄意造成私人土地上任何損失,何不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如果是起始點是在私人土地,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不適用 再者,不管如果,都以肇事逃逸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9-1 19:28
這種時候有保險會很好用,因為停車場是私人土地,
climaxes 發表於 2017-9-1 17:42
在私人停車場(土地)發生碰撞時,警方仍須依法行政,只是無法比照道路事故來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請問如果情況以私人土地,一般道路行駛用車行駛到私人土地,蓄意或非蓄意造成私人土地上任何損失,何不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如果是起始點是在私人土地,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不適用

再者,不管如果,都以肇事逃逸告發為由,不管是開車騎車走路,有造成財損就是有責任(當然樓主的案子屬於民事糾紛,不管如何就是先報案在說,對方如果不理會,警方通知聯絡不到肇事者,就以肇事逃逸論的案子送出,肇事人就是等收傳票(不會說我騎車去碰壞人家財產有罪,換開車去破壞就沒罪或者最更輕,應該沒這種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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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點看不懂兄臺的問題與重點,但就理解的部分來回應~~ 若是發生行車碰撞糾紛的地點是在開放的私人土地上ex.賣場的停車場....等,那都是屬於民事範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適用的,但若因此產生人員的傷亡,那就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9-2 13:05
有翻到一篇,也給自己以後有發生同狀況參考(雖然也發生過
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點閱: 275665 資料更新: 2015/1/8 17:30 資料檢視: 2017/8/15 17:41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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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是沒肇逃...只是態度很冷一臉我的錯...是他倒車撞到我欸  發表於 2017-9-1 20:17
和解不成就只能上法院提告了   
9#
kidchiu2015 2017-9-2 01:56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這則案例告訴我們的是:第三責任險千萬不要省
carzy791 發表於 2017-9-1 19:28
請問如果情況以私人土地,一般道路行駛用車行駛到私人土地,蓄意或非蓄意造成私人土地上任何損失,何不以 ...

雖然有點看不懂兄臺的問題與重點,但就理解的部分來回應~~

若是發生行車碰撞糾紛的地點是在開放的私人土地上ex.賣場的停車場....等,那都是屬於民事範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適用的,但若因此產生人員的傷亡,那就提升至刑事範圍,肇逃的說法才有可能成立,但若是擅闖封閉式有告示的私人土地,那就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告訴乃論)能處罰,更遑論因而造成物品的損害,那就是刑法第353,354條:毀損器物罪(告訴乃論)能處罰~~~~

另私人土地發生碰撞,而對方逃逸的狀態來說,有人員受傷時當然可依肇逃告發,聯絡甚至通缉車主到案說明,但若只是單純的車損,則是以毀損的名義聯絡車主到案說明,而這只是警方的辦案手段(名正言順的傳喚)而已,而非真的凡事都能以刑法來處理,這當中是有差異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