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告先贏?三寶違規害互撞 還出這招讓人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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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2日20:19
(更新:律師意見、新增動新聞)
北市一名阮姓男子去年底晚間騎車行經基隆路敦化南路口時,因違規橫越槽化線轉進敦化南路二段,與騎往敦化南路的呂姓騎士發生碰撞,兩人都摔車全身是傷,但當下各自就醫後,雙方都沒提告,不料就在6個月告訴期滿前3天,阮男突控告呂男涉嫌過失傷害罪,呂男得知後抱怨「明明是他錯還敢告我」,事後呂男也反告阮男卻已超過告訴期,結果,台北地檢署今將呂男起訴,而不起訴阮男。
全案發生在基隆路二段和敦化南路二段的Y字形路口,年約50多歲的阮男騎機車停在基隆路二段的外側,阮男供稱,他看後方沒車才穿越槽化線想左轉進敦化南路二段,不料呂男騎車撞倒他,他認為自己沒違規,堅持控告呂男過失傷害罪,害他摔車後屁股、手腳都挫傷,也堅持不和解,也不要錢。
而呂男被通知出庭時,不滿明明是阮男違規有錯在先,穿越馬路,「明明是他錯還敢告我」,雖然事後反告阮男也涉犯過失傷害罪,指控阮男違規衝出路口,他反應不及而撞上,無奈呂男提告時,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只能懊悔當初沒提告。
檢方根據監視器畫面認為,阮男違規穿越馬路有過失,也是肇事原因之一,但因呂男提告時已超過告訴期,因此將阮男不起訴;而呂男當時車速過快,也有疏失,而將呂男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律師林俊峰認為,有心人確實會利用告訴期限截止前提告,讓人猝不及防,若要避免對方「來陰的」,建議民眾案發後避免私了,應做筆錄或先發制人表明提告,雙方事後和解再撤告即可,或是當下撰寫的和解書,要提及放棄民刑事訴訟提告權利,例如「對於已提告的訴訟,將同意撤告」。另外,雖然刑事告訴逾期,但民事求償期間達兩年,因此建議若刑事失利者,可從民事求償下手。(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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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3:42
更新時間 20:19
阮男與呂男騎車互撞,結果卻大不同。示意圖
呂男和阮男騎機車相撞的敦化南路和基隆路口。翻攝GOOGLE地圖
發生事故不論對錯,報警做筆錄是最基本的,同時也得預防對方出賤招在告訴期滿前提出告訴,所以雙方寫下和解書註明放棄所有的法律告訴權,並經公證的第三方(ex.警察,律師,法院等)作證簽認後,那和解書才會真正的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的口頭和解與簽立和解書都是無法預防對方反悔提告的,所以保護自己才最重要,因為先告有可能會先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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