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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檢舉改裝排氣管的問題

来源: s79050 2016-8-25 23:01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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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改裝排氣管除了能向環保署檢舉噪音汙染之外
能向交通警察局檢舉嗎?
可以的話是依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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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311 + 1 一定要檢舉啦,吵死人的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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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
https://www.thb.gov.tw/sites/ch/ ... 2-83cb-9750744d2bd1
不只可以檢舉改裝排氣管.
只要有車體變更改裝都可以檢舉.
如:1.改裝排氣管尾端出口角度高於水平面.2.改裝非原廠排氣管.
3.無安裝後擋泥板.4.車牌污損.5.改裝方向燈燈光顏色.
6.無安裝後視鏡.等等.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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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8-26 20:12
煞車燈閃爍 方向燈恆亮 煞車燈非紅色 前定位燈改藍色 拆掉後方向燈 裝整合燈具 方向燈間距未超過18公分(大B最愛改~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8-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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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se6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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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檢舉請看清潔原廠的管到底長怎樣
因為有mv原廠三隻尾管的大重被檢舉
t2或t3原廠管也被檢舉過,因為看起來太大隻

目前尾口水平有白牌的進口車並沒有這樣
像M-SLAZ 150就是了
mt-125目測好像也是這樣

所以你要當你的正義魔人沒人反對
但....
不要當假正義魔人
憑你自己的主觀去判斷有沒有改管
憑你自己自認的電子耳去判斷噪音有沒有超過....很多人都是這樣亂檢舉
這樣你是一位像isis這種類似的人
自認為對的就去做
而沒有去判斷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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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8-26 21:32
我自己本身也有台2015年的公升級街車,對重機的認識也有個八九成 所以是不是改裝的我還能分辨 我主要是針對那些屁孩的改管小綿羊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8-26 18:40
可是原PO只提到噪音汙染,沒提到外觀…  發表於 2016-8-26 16:19
人家原文不是說噪音汙染嗎…  發表於 2016-8-2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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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中肯  發表於 2016-8-26 14:33
回覆我沒理的話請PM
檢舉並不需說明違反哪一條法規
警察單位會處理好
真的碰上愛炸街的…………:還是要檢舉
這在2006年7/1就已公告實施的汽機車改裝規範裡就有明定,可改裝項目與不可變更的項目了,十年後竟然還有人在對於可改裝品的合法性質疑,甚至還乖乖地讓警察開單簽認,只要執法人員沒有相關證照,沒有用科學儀器證明,就不可以隨意開單讓人民遭受處罰的,什麼用鐵條、棍子插入到底就是沒有觸媒,消音器等都不是科學的檢驗方式~~

依據交通部 公告函件: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關於違規行為之認定,倘以目視方法即可探知,要無課以拍照方式保存證據之義務,然而關於噪音之認定非目視可行,且是否構成噪音而讓人不能忍受,常涉及個人之主觀感覺,則行政機關對於此等製造噪音之違規行為,倘欲依法處罰,必須有一套客觀標準供民眾遵循,且其檢測方式亦非單以執勤警員主觀上感覺為憑,此外,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是以車輛是否製造噪音,應以專業人員使用科學儀器檢測方可認定,非僅憑警員主觀上之臆測為其舉發之基礎,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因此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造成民怨。

遇到"假會"的警察開單應對方式:

一.  只要有排氣管也就是消音器(且有防燙蓋),就不能開設備不全。

二.  變更致影響行車安全,由於警察只是執法人員,並非專業人士,影響行車安全部份並非執法人員能判斷的,除非該警察有ARTC車測中心之類的相關資歷或證照(如果有證照,請它出示證照以茲證明)。

三.排氣管變更的規定,在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中有明文規定,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有裝置防燙蓋卻被刁難的話,請參閱第十一頁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五.請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否則將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第125條瀆職罪,依法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六.拒簽罰單並不構成妨礙公務罪,向執法人員表達個人意見是個人的權益,不需受到執法人員妨礙公務的威脅,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妨礙公務罪。

七.每個人都有權利向執法人員詢問它的警員編號(臂章上面鴿子標誌下方也應有編號),可以依此編號向台北市警察局政風室、警政署政風處檢舉。


環保署非專業人員的噪音檢測應對方式:

一.環保署人員檢測排氣管噪音前,請它出示車測專業人員的證明及證照(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中第十一條中有規定,參閱第十八頁)並非有器材就叫專業,不然拿個鍋鏟就可以是總鋪師?

二.請自稱專業人員的環保署專家解釋一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的作業程序,何謂加速噪音?何謂原地噪音?

三.加速噪音標準裡面提到: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速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量,請注意"行駛狀態"四個字,所以如果架車起來亂摧一通,此檢驗方式是不合規定的。除非環保署人員把儀器依照標準安裝在車上,騎在道路上測試,否則可以直接要求不檢測此項目。(事實上第九條已說明路邊檢測只能檢測原地噪音)

四.原地噪音標準裡面提到: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音量,所以檢驗人員沒有引擎轉速表等相關儀器或是車上沒有轉速表的話,是沒辦法作檢測的。

五.檢測標準並非以背景噪音加10分貝為標準,要按照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中的原地噪音標準表格上明載為99分貝及94分貝另外再加5分貝(依車輛出廠日期當時的環保規定)。

六.請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否則將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第125條瀆職罪,依法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七.拒簽罰單並不構成妨礙公務罪,向執法人員表達個人意見是個人的權益,不需受到執法人員妨礙公務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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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8-27 01:18
7#
s79050 2016-8-26 18:40 只看這個作者
killpeople 發表於 2016-8-26 10:48
要檢舉請看清潔原廠的管到底長怎樣
因為有mv原廠三隻尾管的大重被檢舉
t2或t3原廠管也被檢舉過,因為看起來 ...

我自己本身也有台2015年的公升級街車,對重機的認識也有個八九成
所以是不是改裝的我還能分辨
我主要是針對那些屁孩的改管小綿羊
8#
x-zero 2016-8-26 20:08 只看這個作者
騎士遠征團 發表於 2016-8-26 07:57
公路總局
https://www.thb.gov.tw/sites/ch/modules/feedback/carviolation_form?node=35ff994a-e529-4862- ...

煞車燈閃爍 方向燈恆亮 煞車燈非紅色 前定位燈改藍色
拆掉後方向燈 裝整合燈具 方向燈間距未超過18公分(大B最愛改~
要怎麼改車我管不著 但請不要干擾到其他人
如燈光閃爍恆亮不合法規之燈色 無擋泥版 改管
我只會舉駕駛行為影響到我人身安全的車

警察不舉發 就走這兩條路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慢車靠右 快車靠左 不要佔用內車道 謝謝

請不要 內車道右轉 外車道左轉 不打方向燈
沒事還是別檢舉吧...除非是改直通管的...不然回壓都還ok...還有有的原廠管就很酷了 別亂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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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沒那閒功夫,改管的人那麼多 只檢舉那種聲音很刺耳大 左手喜歡像小兒麻痺一樣靠在握把上或是一隻腳不收起來 騎個車屌兒鋃鐺的莫忘中出屁孩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8-27 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