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一下昨天新聞: 雖然我對車速感應器沒什麼感覺,但看到這則新聞還是滿好奇奇的,雖然過去看過很多有爭議的相互比較的廣告,像是” 同級車最快、同級車最穩” 這種我覺得都還好,但若商品配備直接寫錯,那真的有點不可思議啊! 就像當你去買一台電腦,明明CPU註明是I7結果實際上只有I5、說有藍光燒錄機結果只能放DVD,或是新IPHONE手機容量是號稱64G結果拿到卻是16G,買瑞穗鮮乳結果給你一大罐林鳳營………. 個人認為這種錯置嚴格而言並不該算「廣告不實」,而是根本裝錯零件,或「賣錯商品」啊! 如果廠商單純推給廣告說廣告有錯,說做DM的人筆誤寫錯了、最多罰金繳一繳了事,說真的,對於廣大消費者好像也沒有什麼權益可以主張,大不了多送一張保養卷吧? 但如果真的是出貨時商品規格錯誤,這樣的問題應該會很大條吧? 消費者應該有權要求廠商「更換回正確」或當無法改正就「合理補償」才有道理,畢竟電子式成本應該較高、換成傳統零件的對廠商而言應該有降低成本啊!
結果最後廠商罰金送錢給政府,究竟跟消費者權益有啥關係? 有誰知道法律層面這類的問題究竟可以如何主張嗎? 話說回來,台灣對於類似的事件好像一直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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