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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三寶怕熱的事情

沒錯!
警察會開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前車完全沒有肇責
等你騎久了,就知道保持安全距離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別跨上機車就以為自己是MOTOGP
話說不只是騎車的三寶,連開車的三寶也是會停在陰暗處
每個人都當自己是黑暗騎士
跟垃圾廢話這麼多幹嘛,看牠離停止線多遠
檢舉下去就對了
就愛愛騎乘位XDD
xboxted 發表於 2016-6-8 08:46
沒錯!
警察會開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前車完全沒有肇責
等你騎久了,就知道保持安全距離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業於103年1月8日由總統公布並將於近期開始實施,其中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等違規行為,最高可處2萬4千元罰鍰,詳細條文如下: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如果不懂交通規則就去查一下資料,不知道的事情就別亂說,
保持距離固然重要,但是前車於行駛中無故緊急煞車,導致後車追撞,絕不會只要後車要負責任。
24#
ncr 2016-6-8 09:50 只看這個作者
無故佔用道路

可以用這條0...........
老外『哩摸台灣人騎車都西歡蛇行』

台灣人『OH NO ,他們只師騎平的路而以』
本文最後由 xboxted 於 2016-6-8 11:54 編輯
Fortune 發表於 2016-6-8 09: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業於103年1月8日由總統公布並將於近期開始實施,其中第43條對於 ...

呵呵呵
鍵盤車手就是鍵盤車手
你要怎麼舉證對方是無故停車
對方只要說一句,我慢慢停下來,後車就撞上來了
或者是說我看到車道上有東西,所以就停下來

你再拿這個條款去跟警察理論,看他會不會聽你的
一般警察都會跟你說後車責任較大,如果你騎慢一點就不會有事了
只要你有撞上警察都會認定是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廢話!有保持安全距離當然不會撞上!)
反正他也不認識你,也不是你朋友
對他來說趕快筆錄做一做,圖隨便畫一畫,交差了事趕快處理下一個事故才是重點

你列舉的法規43條之所以會修改
是因為有部份汽車駕駛人在前方任意煞車,希望藉此詐領後車的賠償金
所以才會修改這條的,一般如果沒有這類疑慮,都是後車乖乖掏錢比較實際啦
順便跟你說一下你所列舉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就算你真的說成功了,對方也只是吃一張六千以上的罰單而已
跟車禍的肇責是分開的,意思是你還是要掏錢賠償前車的修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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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ive888 發表於 2016-6-7 23:03
三寶是不是都沒再開車的?

開車感覺會很恐怖..
三寶將騎機車的逆向或沒打方向燈忽然轉彎用在汽車上
感覺會常常出現車禍關於三寶怕熱的事情3223
教你,用逼車條款檢舉他.
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Fortune 發表於 2016-6-8 06:32
>>nokia7650st:別傻了,沒有無故煞車這一條,只有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 ...

就是有一堆人連法規名詞都搞不清楚還在那跟人討論別人不守規矩....關於三寶怕熱的事情4575
高雄不是有個德政
在超過幾秒以上路口紅綠燈的機車等待區上面掛流蘇遮陽嗎
愛因斯坦:「常識就是人到十八歲為止所累積的各種偏見。」(Common sense is the collection of prejudices acquired by age eighteen.)
躲太陽不反對,但後面有車想前進也不要那麼無賴賭在那邊裝沒看見
夏天每天都碰的到這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