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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車牌的電動車是機車還慢車??

来源: asd006 2016-6-1 16:20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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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asd006 於 2016-6-1 16:24 編輯

我上環保局的網站查~*車牌號碼:6*5-QK* 為電動車,車籍資料取自監理機關.
這台是電動車!!
那新北市違規檢舉網站有機車跟慢車可以選!!
這台應該算哪一種呢!!
請懂得人幫忙解惑!!謝謝

XFpicture30305.2222222.jpg (489.17 KB, 下載次數: 40)

請問有車牌的電動車是機車還慢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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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ienly 2016-6-1 16:34 只看這個作者
不會2個都選,你就檢舉2次好了.請問有車牌的電動車是機車還慢車??8860
3#
TIRURU 2016-6-1 19:49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TIRURU 於 2016-6-1 19:55 編輯

綠牌就機車呀。
白底紅字才是小輕型慢車。
是說檢舉單一般都是自填的吧,怎麼會有這種怪設計。
http://policemail.kmph.gov.tw/page_1_1.aspx
高雄的長這樣,在內容寫車號XXX-XXX就好了,不用寫什麼車種。
或者直接上"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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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縣市都不一樣吧!!!台北市跟新北市的就不一樣!!  發表於 2016-6-2 12:55
有正式車牌的都算機車
不用掛牌的才算慢車
這台算普通輕型機車
只要有懸掛監理站製發的車牌,通通是屬於機車的範疇,
例如:有白底紅字的號牌是小型輕型,綠底白字為普通輕型…之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 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
      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
      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
      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
      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
      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
      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
      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
      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
      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
      之特種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
          (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
          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
        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機車
      為限。


如果是不用懸掛號牌的電動車,則是歸類為慢車的範圍,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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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發表於 2016-6-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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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本文章最後由 天生魯蛇 於 2016-6-1 21:43 編輯

可見新北市政府的腦袋有多腦包. 連最基本的法令都搞不清楚.

慢車有車牌?慢車有納入管理嗎? 根本就沒有,是要檢舉個屁. 還放個慢車的選項,真是笑死人

這也難怪會出現獨步全球的外側機車左轉道.

過個幾年,不知又要教育出多少不會正常左轉的三寶.

內側左轉,中、外線直行,外線右轉有那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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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6-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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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6-1 23:16
7#
asd006 2016-6-1 22:14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6-6-1 21:14
只要有懸掛監理站製發的車牌,通通是屬於機車的範疇,
例如:有白底紅字的號牌是小型輕型,綠底白字為普通 ...

完全瞭解了 ,感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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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5 哪裡 , 共同討論教學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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