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點不對,普通員工薪資表不能算營業秘密 !那只是工作規則而已,不足以對企業產生實質損害!營業秘密法,主要是彌補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不足,保護企業的重要營業秘密。
員工薪資表硬要說成是重要的營業秘密?太牽強了!
那只是普通的薪資計算方法,一般勞工老闆都懂,沒有特殊的經濟價值。
如果說有簽保密契約,也可主張民法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傳統產業的普通員工薪資表算營業秘密?我不認同,也查不到任何法院判例。
民法 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四、津貼及獎金。五、應遵守之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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