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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分享]法院之路~文長(應該終於完結了)

来源: emimu 2015-7-12 17:3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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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emimu 於 2015-11-11 23:32 編輯

文很長,所以用時間方式排序。
故事開始之前,先說一些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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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1.
感謝所有幫助過我的人。

2.
骨折還未開刀的那段時間很難熬,不過還是熬過來了。但是至今很多高強度運動都還是沒法做,甚至多做一些日常家事,受傷的地方仍會容易痠痛~唉,永久傷害阿!

3.
誰都不願意發生車禍,既然發生了就應該拿出誠意好好解決,不是不理不睬,一點做人的基本禮貌都沒有。整個車禍事件實在讓我覺得很無奈,刑事法官認為我沒有肇事責任(小車禍怎麼會弄到要上法院,下面會說明),而且我一直都有意願和解,就不知道對方在想什麼,切記...不要對別人太過好心,否則就是對自己殘忍。車禍至今肇事者本人完全沒有一句歉意或慰問。不懂怎就是有這樣不負責的人。

4.其實整個事故有路邊監視拍攝,我也想po上來讓大家評理一下,但是警方說不能給我…(不懂為什麼被害人不能有備份?)

5.
民事法官說(對肇事者),車子是很危險的東西,所以第三人責任險很重要,一定要買!一定要買!一定要買!(因為可以補很多強制險不夠理賠的地方)

6.
慶幸我沒有遇到恐龍法官,遇到的刑事和民事法官都很公正,沒有偏袒哪一方。不過有些官還是讓人很無言(故事裡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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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103/11/8 ()
事故地點:嘉義市文化路約1130號前,南往北方向。
事故經過:
當日上午約8:58分,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充足、路況、視距均良好(過失傷害判決書所述),我一人騎機車在機車優先道,時速約40-50(該路段限速50),前方無其他機車,後方汽機車則是停在上一個紅燈,所以後方沒有目擊證人。

當我騎到距前方紅綠燈(當下為紅燈)150公尺處,在我左方同向汽車道上不足一台小客車距離處,有輛自小客車未打方向燈就從汽車道右切進入機車道(推測:因為前方汽車都在停等紅燈,肇事人為了綠燈時可以搶快,所以切入機車道),當我發現他車頭切入機車道後,就馬上長按喇叭示警,但對方不理會繼續迅速右切強行變換車道,因此我煞車減速以防撞上他,當他在變換車道後馬上加速駛離現場,但我卻因緊急殺車導致龍頭打滑摔車,造成左鎖骨完全骨折,還有一些皮肉擦挫傷等。(雖然兩車沒有顯碰撞,但我煞住的那一瞬間,兩車距離非常非常非常的微小,所以究竟有沒有輕微的剛好貼到他車已無法考證,路邊監視錄影畫面也無法看清那麼些微的距離)

當下我整個人車倒在機車優先道,躺在路上死盯企圖看清車牌,但對方車速實在過快,由於他開的是純白的車,加上當日艷陽反射之下眼前一片白,無法辨識對方車號。

對方加速駛離現場之後,附近的居民出來協助我處理外傷並馬上報警。

103/11/9 (
)
到交通隊看監視指認肇事車輛,雖然沒看清對方車牌,但經過篩選很快就找出疑似車輛,但沒有完整事故畫面,因此警方就先以電話聯繫對方到案說明。

註:從監視錄影可看到對方副駕駛座車窗有半開以上,因此肇事駕駛應有聽到我示警的長按喇叭聲,卻沒有停下查看,所以我初步判斷了一下~對方可能有肇事逃逸之嫌。

103/11/10 ()
警方來電說有更有利的監視畫面,但須等幾日才能看。也說有去電對方家中,但只有阿嬤接電話,因溝通不順所以僅知道車主在外地念書,無法聯絡到本人。

103/11/17 ()
警方通知我到交通隊看更有利的監視畫面,畫面有完整呈現事故始末,所以也更加確定肇事車輛就是之前指認的那輛。此時,警方仍說「因電話聯絡不到對方,將會以信函通知對方103/12/3()到案說明。」

103/12/5 ()~車禍已經快滿一個月囉!
警方來電表示「無論是電話還是信函通知,對方仍是都沒回應。」
因此,我才決定藉由提告(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附帶民事賠償),希望對方出面。(因為想不出還有什麼方法可讓對方先出面說明,因此決定提告由地檢署傳喚他)
警方表示再給他幾天時間看看會不會主動出面說明,我也同意了。因為我一開始也沒有打算要提告,想說對方如果真有誠意和解一切都好談。

103/12/10 ()
對方仍沒有主動向警方說明,因此到交通隊做提告用的正式筆錄(後來只提過失傷害,因警方很堅持認為這不是肇事逃逸,所以不讓我提,還叫我自己到時再跟法官說)

在警方製作的筆錄中,我才第一次知道對方的姓名,想說現在網路那麼厲害,就回家問了一下估狗大神,結果還真的在FB上找到肇事車輛的主人(因為他把自己愛車的照片po出來,車牌非常清楚很好認的),雖然找到車主,但不能就隨便下定論車就一定是他開的,不過至少有方法可以聯繫到車主請他出面說明。由於FB會告訴你,你跟誰誰誰有幾個共同好友,雖然我跟對方沒有直接的共同好友,但是從朋友群中還是能推敲一下,我跟對方可能有共同認識的人。因此問了那位朋友~結果真的認識!

所以就請朋友傳達給對方,「請他主動到交通隊做說明,等看過監視畫面,釐清我們雙方各自的肇事責任後,再談後續和解與賠償」。也順便跟朋友要了對方電話,好讓交通隊可以連絡他本人。

我也向朋友聊到既然是認識的,如果願意負責那應該就不用上法院了(畢竟上法院很麻煩,我原意也不是要告他,只是因為對方一直不出面,所以只好走法律途徑),我還表示會向警方問問提告的事情能不能緩一緩(因為想說人既然找到了,就給他機會出來面對。後來我確實有問警方案件能不能慢點送,但警方回說,案件一旦送出去就是照流程走,除非遞書狀說要撤告,但是撤告後就不能再提了。因為擔心日後和解有問題,所以就沒撤了。(之後事實證明,好加在我沒撤告)

103/12/11 ()
朋友敲訊息告知我,對方表示對此事故不知情(不過確定車是他本人開的車),會請爸爸處理(FB可以得知,對方父親是斗六的某派出所警員,得知後當下瞬間一驚很怕被吃案。順帶一提~對方本身是職業軍人)

晚間對方來電(我朋友說是想慰問加了解狀況),但我在上課沒接到。後來想想,程序上還是應由警方先去電請他到案說明才對,所以沒回撥就直接將他電話給交通隊。交通隊聯絡完對方後打給我說,和對方約明晚八點在嘉義交通隊作筆錄,看我要不要來都可以(我當然是想去呀!)

103/12/12 ()       
接近原定的20:00,對方都沒出現,警察就去電詢問人在何處?對方卻回人還在彰化(知道自己趕不來,也不會主動打電話延時間!?)。由於我個人希望能聽對方當面說明,但我有事需到台北,無法再等待,還特地改搭末班車(23:00)

後來交通隊警察打給我說「對方約22:30才到案說明,也做了筆錄,後續的和解你們就自己談吧!我服務就到這裡了!」
23:00肇事人的父親來電,說他們也看完監視錄影了,還表示自己兒子在行車上的確有疏失,有簡單慰問一下我傷勢,表示會負責的。並說今日已晚,明早會再打電話給我詳談。我也問他們是否有收到警方寄的到案說明信,對方回其實有收到,但因為是阿嬤在收信,將信收起沒拿給他們看,所以沒注意到。

一開始覺得他們態度還不錯,似乎有誠意解決,心中稍微鬆口氣。但聽到他們推說是因為阿嬤沒給他們看信,所以事故過了近一個月才出面說明,這點很可疑

想說對方終於出面了!態度好像也滿講理,還坦承有疏失

正以為事故可以和解時,肇事人那邊的態度卻來個急轉彎,對我不理不睬不聞不問

103/12/13 ()
繼昨天肇事人父親說早上會打電話來,我就等呀等呀等。等到了約17:00~18:00肇事人父親來電三通,但我因為參加研討會無法接聽,就回傳簡訊和Line告知,請晚上八點之後再來電。但他們就未再來電了。

103/12/17 ()
至於我左鎖骨骨折的傷勢,車禍後看的第一位醫生覺得應該不用開刀,讓鎖骨自己癒合看看(鎖骨斷處有錯位,但還是有一點接觸)。等了一個多月完全沒有癒合跡象,我也沒法等下去,每天都背著八字肩帶也非常不舒服,斷處不固定很多事也都沒法做,而且一動就痛。後來去其他醫院檢查,醫生就說開刀是目前對我最好的選擇,因為每個人骨頭癒合時間不一定,有的人可能還不會癒合。因為開刀用到的鋼板費用不低,我就去電詢問對方強制險公司了解理賠額度,也以簡訊告知肇事人父親,請與我聯繫詳談醫療差額和其他(強制險之外)賠償。(我此時心中還想,如果對方有誠意要解決,我就自認倒楣一些,自己貼點醫藥費)

103/12/19 ()
等了兩天,肇事人父親都沒有回覆我。
所以將傳給他的簡訊截圖用Line再傳一次,然後詢問是否有收到簡訊。結果肇事人父親僅回「等我手邊工作忙完會跟妳連絡」
同時傳簡訊向肇事人確定,後續是要本人還是委託父親處理,他回「委託我爸爸處理」。

從此開始,我就傻傻的期待肇事人父親的來電,一直等等等等等等,對方就再也沒來電了。

103/12/25 ()
到交通隊申請車禍初判單(其實,車禍滿30天就去申請了,但警方說因為一直沒有對方筆錄所以沒法寫初判單,叫我過些時候再來申請,是這樣嗎?)

初判單這麼寫~
對方「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
我方「駕駛疏忽,操作不當失控」

看到初判單時,我不能接受!不能理解我哪裡「疏忽」了?
是因為我沒有和前車保持距離嗎?但是肇事人是旁車阿!!
而且他沒打方向燈我怎麼知道他要變換車道,叫我怎麼保持距離,還有本來就是他要讓直行車先行,才能變換車道的吧!
「操作不當失控」?不就是因為肇事人先變換車道不當,才讓我緊急煞車嗎?
後來想想,初判單只是參考用,沒有法律效力,就釋懷一些了。

104/1/14 ()~車禍超過兩個月囉!
由於肇事人再也沒與我聯繫,也還好我當初沒撤告,所以還是上了法院。在交通隊提告後,等了一個月終於收到嘉義地檢署刑事傳票。

104/1/26 ()~開過失傷害偵查庭
開偵察庭囉!節錄大致內容如下:

檢察官問被告:為什麼要行駛機車優先道?因為要路邊停車?
被告:因為前車要左轉所以向右閃避。(但事實並非如此,錄影顯示前車在停等紅燈,這句被告只說過一次就沒再提,後來改口答他是要超車所以走機車專用道。不過在刑事庭,他依舊睜眼對法官說瞎話,說前車要左轉所以他要向右閃避)

檢問被告:你知道不可以從右側超車嗎?所以你認罪?
被告:知道。認罪。

檢問我:期望和解金是多少?
我:40萬。(檢察官沒有問金額依據,這些包含醫療、休養期間無法上班的薪資損失、車損、因事故造成的額外支出、精神賠償,我查了很多類似事故賠償,也請教朋友的律師朋友,才提出這個金額,加上一定會被殺價,所以提高一點)

檢問被告:你接受嗎?
被告:之前我也有鎖骨斷過,但只拿五萬。(後來在法院改口說是家人不是他。這也是我第一次聽到他說願意賠償的金額,但這樣我連醫藥費都不夠付啊…)

檢:所以和解不成立,我會起訴你(指被告)

最後,檢察官(和顏悅色)再次叮嚀被告:要和解喔!金額可以再談,不要留前科。

過程中,檢察官也說了不少次「右側超車就是不對!」

104/1/28 ()
因為寄件地址要更改,所以打電話跟書記官說。

書記官卻主動聊說,我開這個金額有夠離譜,如果她是肇事人也不會想談和解,還說如果對方萬分有誠意,但是賠你一塊錢,妳能接受嗎?

我個人不能接受書記官這樣的說法,因為她在完全不知道我因事故所付出的支出,還有肇事人處裡的態度等所有狀況,就直批我開的金額太高,還不想聽我解釋,一直鬼打牆說太高?

104/2/12 ()
收到法院刑事傳票,法院排104/3/6先調解後開庭。

104/3/6 ()~開第一次刑事庭(先調解,後開庭)
調解:
肇事人父親以執法人員自居表示他們只是肇事因素,不代表有肇事責任,並聲稱如果責任在他們一定會負責。但他們覺得是我有過失,說我與他兒子還有一大段距離,是我要讓他先變換車道才對,表示現在願意出10萬和解(但還是離我的實際損失有差距)。調解委員問雙方意願,我有表示願意減價,但對方堅持不願意提高一些。

刑事庭:
辯論中,最大爭議為肇事人變換車道時與我的距離,肇事人說離我約30~40公尺處有打方向燈,然後才慢慢向右切,肇事人覺得我應該要讓他先切出;我的說法為從影片上對方僅離我4~5公尺(有向法官表示,當下行車覺得是1~2公尺)處,未打方向燈即迅速向右切出。

法官還主動表示為什麼檢方沒有起訴肇事逃逸。結束辯論時,肇事人父親再次以執法人員自居向法官表示雙方因為沒有擦撞,所以沒有肇事逃逸,法官回車禍判定不是以有沒有擦撞來依據。開完庭後,在庭外肇事人口頭表示保險公司賠不足的他願意再補。(這是他本人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和我說過的話,其他在法院遇到的時間就是不理我)

104/3/27 ()~開第二次刑事庭
因為法官認為雙方所描述的車距差距過大,因此調閱錄影重看再開庭,法官看後認為我的說法較為正確,但錄影畫面可能還是無法確認肇事人是否有打方向燈。從頭到尾,法官都沒要求去申請3000元的肇事鑑定,應該是因為從影片就能清楚看出肇事的責任歸屬,所以就沒有申請的必要了。

最後法官也問雙方後續是否有連繫,我回肇事人只有上次在庭外表示賠償方式。
法官對肇事人說,通常車禍第一筆金對被害人來說很重要,不能全部推給保險公司處理。(感覺法官是在訓話)

104/4/10 ()
收到過失傷害紙本判決書,對方被判過失傷害三個月(易科罰金一天1000)

104/4/15 ()
因為肇事人在法院辯論過失傷害時,在刑事法庭上說詞與事發事實不符,有企圖撇清肇事責任(明明有影片為證還可以鬼扯),因此察覺被告亦有可能隱瞞自己知情肇事,卻在事故當下沒停留查看便加速駛離現場,所以自己到地檢署遞刑事告發狀,請求檢察官查明被告是否有肇事逃逸。

104/5/1 ()~開肇事逃逸偵查庭
由檢察事務官訊問,她一直問對方知不知道自己有沒有肇事,後面有沒有人追問告知肇事。(肇事人堅持不知道肇事,究竟知不知只有他良心知。再說,他開那麼快,有人追他出事了算誰的?)這時,對方承認看完影片後想起他右前車窗有開(在過失傷害庭看,看完影片卻堅持沒開?),但就是沒聽到啦叭聲。

訊問中,檢察事務官曾以一句「妳不能因為沒有拿到賠償就這樣告(肇事逃逸)」回覆我,但檢察事務官也是在尚未完整了解事件始末之下,又任意定下個人看法是因我未拿到賠償而亂提告之個人定論。所以檢察事務官的這個行為,會不會有失訊問公正?還有這句話,著實讓我有被毀謗的感覺阿。而且我要賠償金,當然是去提民事告訴,跟妳刑事偵查有什麼關係?

今天那麼窮追要提肇事逃逸,是因為對方的處理態度是不聞不問,加上他的供詞反覆,所以才讓人生疑,因此希望肇事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如果對方今天真的有拿出誠意解決,就不會到法院了!

104/6/11 ()
收到肇事逃逸不起訴書。
因為證據不足加上對方堅持說不知情,這個小案件相信檢察官應該沒有多餘的時間,去詳細查明對方到底有沒有肇逃,反正就是肇事人自白說的算。

刑事部分故事就這樣完結
再來是刑附民的民事庭


104/6/23 ()~開民事庭
開庭前,法院一樣有先排調解。
對方依舊就是一臉我就只出十萬,要不要隨便你的態度,仍是完全沒慰問我的傷勢如何等等。這樣擺明花錢了事的態度,但這金額就是不足以付我醫藥費呀,所以實在沒必要委屈自己跟他和解。既然調解不成,就直接等民事開庭囉。

民事法官先確定雙方對刑事判決沒異議後(肇責比,對方:=10:0),法官就依照我所列的清求賠償一項一項問肇事人有沒有爭執,除了精神賠償對方有意見外,其他醫療費和無法工作減少收入等能證明的損失,肇事人全無異議。

無爭議的請求賠償金額就超過十萬了,所以這些是會判賠的(因為我沒有肇責),不懂對方一直在堅持什麼?認為法院最多不會判超過十萬?至於精神賠償則是由法官以法院公道價為依據去判。

目前,就等民事法官宣判
一場小車禍拖了大半年,就能完結了~(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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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I]
104/7/15 (三)~收到民事判決
刑事易科罰金9萬+民事賠償20萬+精神賠償7萬(強制險幫他民事賠償付了6萬5)
尾數我就不詳細打了

上法院很花時間,但千萬不要覺得麻煩,因車禍所產生的相關支出收據或是證明本都要留存正本,這是求償依據,口說無憑。

[補充II]
104/8/19 (三)~收到民事上訴狀
原以為事件終於告一段落了,沒想到肇事人提上訴

肇事人上訴書主張(藍字):
1.   有申請肇事鑑定,但因為進入司法審理所以被取消
在法庭上都沒提出要求鑑定,現在才喊說要鑑定是哪招?而且影片中就有清楚的肇事因素,法官能以此裁定所以也沒有必要鑑定

2.向嘉義監理站申請鑑定責任分屬,供法院裁判之依據
在法庭上肇事人都承認肇事責任是在他,並願意承擔一切。真的不懂現在再吵責任分屬是幹嘛?

3.要求提出看護收據或證明,如由家人照顧也要提出因照顧而薪資或收入減少證明,若是同居或男友照顧此項慰撫金(看護費)應不能算
需人看護日數是依醫囑,法律都沒要求要提出額外證明了,肇事人憑什麼要我拿出證明?為什麼由同居或男友照顧就不用給予看護費?

4.精神賠償金過高,醫師診斷需休養、復健,於醫療慰撫即判賠,應無需二次之賠償
肇事人你知道復健之路有多漫長嗎?還要再次開刀將鋼板取出,再挨一次開刀的皮肉痛也是你應該負擔的賠償

5.自稱從事軍職無多餘存款(自稱每月收入4萬多),要求以每月薪資1/3做為賠償至清償
沒有多餘存款?可是刑事易科罰金92000元,你一下就繳完了唉

以上五點是肇事人的聲明,但專業法律人士表示「上訴狀未聲明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可以請求法官駁回」。

總之,就等開庭囉。

104/9/16 (三)~開民事上訴庭
法官開頭就說看不懂上訴狀的聲明,還給肇事人機會說清楚聲明是什麼

但肇事人卻表示「對一審判決沒異議,連賠償金額也沒異議,唯一訴求是每個月還薪水三分之一」

完全不懂這上訴的意義,根本是在浪費大家的時間(猜測肇事人只是想找理由請假離開軍營),聽到他在庭上的聲明,連法官聽到都有點傻眼

最後在法官的協調下,寫下和解書
肇事人每月5日前付15000至清償完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得請求年息

我是不知道肇事人是否會履約,但當庭有向法官詢問如肇事人不履行,是否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得知答案是可以的,算是有保障了。

終於,法院之路應該是結束了,就剩下肇事人還錢之路


[最後最後想說的是]
1.  肇事人至今仍然沒有一句歉意及慰問,當然也寫信給軍方請加強教育,究竟有沒有用?不知道也管不著了。

2. 不知道可不可以公開判決書案號,讓大家檢視我的描述是否屬實(因為裡面有個資)

3. 不知道肇事人是否會看到這篇,想要跟肇事人說,「信不信由你,如果你一開始就表示歉意願意誠心和解,你就不用付刑事易科罰金還加個前科,我也不會要求全額賠償,我會自認倒楣自己貼些醫藥費。但是你態度始終傲慢,所以屬於我的權益我一定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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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你了 爛人就要得到教訓  發表於 2016-11-15 04:41
礙於個資法,好多都不能公布  發表於 2015-10-2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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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一下他父親是哪一個警界高官,而且檢察官也是明顯袒護公佈一下  發表於 2015-10-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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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7-16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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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7-1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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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辛苦樓主了 遇到這種鳥事+鳥人
祝樓早日康復與早日解決問題
另外建議您加裝個行車記錄器吧 可以釐清很多問題~


個人比較在意的事 開庭時所有的律師費約多少 可否一起請求賠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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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要自付 , 不能請求賠償 .  發表於 2015-7-14 17:08
我看完了 想看影片
4#
emimu 2015-7-12 19:37 只看這個作者
我沒有請律師…

我也想要拿到影片,但警方就說不能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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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到個資法的關係, 所以現在不能給了  發表於 2015-7-13 11:08
不能拿可翻拍吧? 怎全台灣警方不同調 好棒棒  發表於 2015-7-13 02:42
先前有問過不能給是因為有一條法律的關係,不過我不記得是什麼了。  發表於 2015-7-12 20:23
都判刑了  還是不想和解嗎?


還有當初因該撞下去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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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是第一位說應該撞下去的......= =lll  發表於 2015-7-13 14:09
所以行車記錄器很重要!遇到這種人還要老爸出來處理實在是...。[車禍分享]法院之路~文長(應該終於完結了)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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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老爸也是很.... 一開始看完影片說是自己的兒子行車有疏失 後來不知怎麼突然改變想法,認為是我有過失,他兒子反而沒事 重點他老爸還是警察  發表於 2015-7-12 22:28
軍人身分留案底,應該沒機會升了
8#
cbabaa 2015-7-12 21:28 只看這個作者
請問一下~ 你打刑事跟民事有請律師嗎?
我怕律師費高於我的求償費....
9#
emimu 2015-7-12 22:25 只看這個作者
cbabaa 發表於 2015-7-12 21:28 [車禍分享]法院之路~文長(應該終於完結了)2543
請問一下~ 你打刑事跟民事有請律師嗎?
我怕律師費高於我的求償費....

我沒有請律師開庭耶
是請懂法律的朋友協助寫一些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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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7-13 10:24
我也是在嘉義市讀書
面對嘉義的交通亂象跟駕駛人的無知
只能好自為之...